长宁区律师发现,不少朋友对刑事律师参与法庭调查排除非法证据仍有许多疑问和质疑。接下来,长宁区律师将为大家提供详细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到你。
非法证据排除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一个亮点,其中明确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法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合法情形,应在法庭上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辩护律师应积极参与并努力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判断企业是否能够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并非所有非法证据都应被完全排除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和一定标准的人才能被排除在外。因此,在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之前,辩护律师应根据与被告面谈获得的信息以及他掌握的线索和材料判断是否符合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和标准。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根据
《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的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可以变相肉刑,或者我们采用一些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自己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管理或者一个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控制方法”。
(2)以暴力和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词和受害者证词应予排除;
(3)如收集重要证据或文件证据不符合法律程序,并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则须予以更正或给予合理解释; 如不能更正或给予合理解释,则须将该等证据排除在外。应当综合考虑物证的收集、书证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这里的“更正”是指对证据过程中的非实体性缺陷进行补救,而“合理解释”则是对证据过程中的缺陷进行合理的、合乎逻辑的解释。
2. 申请法庭排除非法证据
在整个中国刑事诉讼发展过程中,辩护人均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在第一审程序中,辩护律师一般企业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自已申请,并提供一些相关研究线索或者其他材料,以便提高人民对于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学生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以便我们人民检察院通过教师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分析说明。
但是,辩护人在庭审中仅发现非法证据的有关线索或材料的,仍可以在庭审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也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对没有疑问的,应当向法院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审理。 如果辩方以同样的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将不会进行审查。
反复询问,并就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辩论
在对相关证据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可以进行模拟法庭通过调查研究过程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社会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辩护人不具有证明证据收集系非法的举证责任,因此,辩护人应对公诉人举证证明证据收集企业合法的证据问题进行有效质证和辩论。
一般说来,法庭决定对证据信息收集的合法性方面进行研究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教师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技术侦查人员学习或者一些其他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发展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辩护人应当对检察官提出的证据或者说明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如检察官为取证法律程序提交的陈述材料,应由相关调查人员依法签字并加盖公章,未由相关调查人员签字的,应提出不得作为证据的质证意见。 即使证据材料由有关调查人员签字,也应建议不能单独使用这些解释性材料作为证据收集过程合法的依据,要求检察官提供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收集其他合法证据。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把情况跟我们长宁区律师说清楚,我们专业的律师会给您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