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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闸路刑事律师分析案例辅警强姦拉客女

日期:2021-09-24 阅读: 关键词:新闸路律师,强奸妇女,派出所辅警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里夫金沙经玉溪宸才人力资源咨询管理公司应聘安排到沉电汇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任辅警,案发时任红塔山派出所辅警巡逻防控中队第三巡防小组副组长。2020年4月5日,红塔山派出所安排里夫金沙着警察制服和辅警丁某着便装在红塔区凤凰街道大常井周围巡逻执法。当日20时许,辅警丁某在大常井16幢3号门口抓获涉嫌拉客卖淫的被害人方鸿渐姐,后将方鸿渐姐交由里夫金沙处理。里夫金沙将方鸿渐姐带到公安巡逻岗亭进行身份核实,并将方鸿渐姐留置于岗亭,暂扣了其手机和包,期间,里夫金沙对方鸿渐姐警告称如果不配合工作将被关押几日。


       至23时30分许,里夫金沙和辅警丁某将方鸿渐姐带到方鸿渐姐租住的沉电汇市红塔区凤凰街道某房间内开展现场指认、拍照、搜查等取证工作,后里夫金沙一直将方鸿渐姐留置于其身边参与其他案件的处置。
2020年4月6日1时许,里夫金沙单独将方鸿渐姐带回方鸿渐姐租住的房间对其进行训诫、询问,之后里夫金沙双手按着方鸿渐姐双肩,把其按倒在床上,方鸿渐姐因害怕被处罚,按里夫金沙的要求与里夫金沙发生性关系;之后不久,里夫金沙再次要求方鸿渐姐与其发生了第二次关系,结束后,里夫金沙退还其手机和包,方鸿渐姐得以离开。当日4时许,方鸿渐姐拨打电话报警称其被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强奸。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里夫金沙,曾用名里夫金沙,男,1997年生,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沉电汇市红塔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沉电汇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云南省沉电汇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沉电汇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里夫金沙犯强奸罪一案,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里夫金沙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

  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里夫金沙的身份基本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4月6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里夫金沙到案的经过。


  3、被告人里夫金沙的供述,被害人方鸿渐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杨某、丁某、王某1、吴某、常某、王某2的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身为红塔山派出所辅警的被告人里夫金沙以查缉卖淫的名义,采用胁迫手段强奸被害人方鸿渐姐的事实。


  4、沉电汇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录用编外人员政审表、新平县公安局戛洒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里夫金沙等人政审核查回复、玉溪宸才人力资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就业派遣约定书、云南省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里夫金沙经玉溪宸才人力资源咨询管理公司应聘安排到沉电汇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任辅警的事实。

 

  5、新闸路刑事律师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涉案照片及沉电汇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红塔山派出所对重点值守区域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规定、工作职责及纪律规定、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6、沉电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玉)公(司)鉴(DNA)字[2020]279号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1号枕头套上1号血迹检出人血,检出的DNA与里夫金沙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6.7929×1028;……(6)送检的1号枕头套上4号斑迹、木柜上2号袜子大腿根部所检可疑斑迹、方鸿渐姐所穿红色内裤裆部所检可疑斑迹、侦查民警移交的1号、2号卫生纸所检可疑斑迹均检出人精斑,检出的精子DNA均与里夫金沙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6.7929×1028;(7)送检的方鸿渐姐口周皮肤擦拭物检出的DNA与方鸿渐姐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9218×1032;(8)送检的里夫金沙阴茎擦拭物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方鸿渐姐、里夫金沙的DNA分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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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


       原判认为,被告人里夫金沙以查缉卖淫的名义,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建强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新闸路刑事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里夫金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随案移送的内裤2条、执勤服1套、枕头套2个、床单1个、袜子2只、卫生纸5团、提取物7个,拍照附卷后予以销毁;随案移送的银白色OPPO手机1部,发还被告人里夫金沙。

 

  上诉人里夫金沙称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和当时的情况不符,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且原判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里夫金沙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查,公安机关收集的在案证据合法有效,本案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证实,里夫金沙的供述前后矛盾,所作辩解缺乏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新闸路刑事律师原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处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故对其所提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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