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经常出现“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不得追究”等约定,往往引发纠纷。现在很多情侣实行AA制。他们的财产和债务属于彼此。财产可以是AA制,但家务不是AA制。离婚的话,可以要求对方经济赔偿吗?虹口律师带您了解具体的情况。
一、律师在处理此类型纠纷发展过程中,应从学生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方面:
首先,应建议各方避免使用此类不明确条款;
第二,关于损害赔偿的问题,由於这与离婚和保障无辜一方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应建议双方订立明确的协议,即无过错一方应清楚表明是否免除对方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严某与被告郑某1998年登记进行结婚。结婚时双方信息均在外企上班,工作人员收入也算可以?;榍八皆级ɑ楹蠊餐撇贫仁敌蠥A制,各花各的钱?;楹蟮诙辏慌?,有了孩子后,郑某辞去政府工作,专心学习照顾一个孩子,严某每月需要支付郑某一定的生活费。
两年后,严某自己已经开了中国一家上市公司,企业管理运营分析得很顺利,自然社会经济建设方面也逐渐得到改善。2000年,严某买了没有一套独栋三层结构别墅,一家人此后就生活在这套别墅内,当然对于房屋产证上写得是严某一人的名字。
2005年10月,这对夫妇因各种原因发生冲突,严提出离婚。离婚时,郑同意离婚,但由于他辞掉了工作,为了家庭,现在没有经济来源,于是要求燕支付自己1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在回应郑某的赔偿请求时,颜某表示,双方已同意实施房产AA制度,因此双方离婚不存在经济纠纷。
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严某每月向郑某支付的生活费不低,因此郑某不能再向自己要求经济补偿,但由于人道主义等非法律因素,严某愿意支付郑某2万元作为离婚郑某重新生活的过渡费用。但郑先生坚持依法领取10万元经济补偿金。
三、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得知: 虽然严和郑在婚姻中对财产实行 AA 制,但郑为了生育、照顾子女和辞去工作,为共同生活付出了很多代价,因此,在离婚时,??梢砸笱细杈貌钩ァ5L岢龅呐獬ソ鸲蠲挥蟹梢谰荨7ㄔ号芯? 离婚后徐某一次性赔偿陈4万元。
四、争议的焦点和法律适用
本案涉及到“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进行补偿”问题,在上一个企业案例中已经发展有所提及,在此可以通过我们详细的案情进一步分析说明这一社会问题。
在我国,法律共有原则适用于关系中取得的财产的定性问题。也就是说,婚姻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和其他财产一般应确认为共同财产。除法定共有原则外,法律还赋予配偶完全的意思自治,允许双方约定婚后财产的所有权,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自己所有,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不得口头约定。
在约定婚后所得为对方所有后,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司法解释》(<2)规定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经双方约定转为个人财产?;痪浠八?,双方的婚姻不会对其财产的形式和性质产生任何影响。
这种分立产权制度有其优点,但也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这种情况反映出很多: 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妇女为共同的家庭生活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如果妇女在离婚期间得不到适当照顾,将不可避免地造成社会不和谐。
因此,《婚姻法》第40条在单独的一条中明确了这一问题: 配偶双方书面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应属于他们各自,其中一方负责抚养子女和照顾老人,如果另一方有更多的义务,如协助另一方工作,他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另一方应给予赔偿。
五、律师提醒
就一般企业而言,如果没有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学习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得的,应尊重其约定,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财产问题提出可以请求。但为了自己照顾在家庭中付出时间较多的一方的利益。
虹口律师提醒大家,《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明确相关规定“夫妻书面合同约定婚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国家所有,一方因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面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