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彩礼,是指基于当地习俗为最终结婚而不得不支付的财产。《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婚姻要求采用。但是,如果支付彩礼的一方愿意,而另一方不主动要求彩礼,那么主动要求彩礼的行为当然应该返还。如果不是主动要求彩礼,而是双方承认习俗,自愿支付另一方财产,作为附加赠与,如果条件不成功或条件消失,支付方可以要求返还,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概念和民间习俗。
特别重要的是,彩礼必须在双方登记结婚前支付,而不是在婚姻登记后支付。如果是婚姻登记后支付的财产,则不属于彩礼的性质。婚后支付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只能通过分割共同财产获得。
支付彩礼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接受婚姻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婚姻财产。支付婚姻财产后结婚的,原则上不得返还婚姻财产,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和返还彩礼的金额需要根据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是否有子女、各自的过错程度、彩礼的金额和当地的习俗来确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1)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按照习俗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下列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
(三)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文上海黄浦离婚律师旨在具体分析上述法定可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况,供参考。
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种情况更容易理解。只要男女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就可以满足退还彩礼的要求。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这种情况。由于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成法定婚姻,女方已收到彩礼,双方已同居。虽然他们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但他们实际上已经在农村地区举行了宴会,并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有些一方已经生了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以婚姻财产纠纷退还彩礼,如果简单地适用于这种情况,能对另一方不公平。
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
作者认为,对共同生活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男女是否开始同居。
其次,男女同居的时间。
三是男女同居期间,主要生活费由谁承担。
第四,妇女是否怀孕或有孩子。
第五,未能共同生活的过错方。
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已经住在一起,男方一般不允许女方返还彩礼;如果一起生活时间短,即使要返还彩礼,如果一方证明彩礼已经消费或者大部分已经使用,彩礼还是很难返还。
例如,女方收到彩礼后,可以向法院证明彩礼全部用于购买家具电器、举办宴会宴请双方客人、双方生活费用消费等,男方很难要求女方返还。女方的证明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宴会费用收据或发票、购买家用电器的付款记录或发票、双方共同费用的付款记录等。
情况三:婚前付款,给付人生活困难。
对于情况(3),是否意味着只要证据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指真正的困难,是其生活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的相对生活困难,是指与新娘相比,由于支付造成的差异相对较大,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变得困难。本解释的初衷是在后一种意义上规定绝对生活困难。
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居住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公室的困难证明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失业证明,以证明家庭和自己的生活困难。但是,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们的生活困难,也不能证明当事人的婚前支付导致了他们自己的生活困难。
上?;破掷牖槁墒θ?/span>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不构成彩礼的礼物。
关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金饰的主张,男方在订婚前向女方支付金饰,这是男方在双方沟通过程中给予女方的礼物,因此法院不支持男方的主张。
如果男方向女方转账金额为520、521、1314等。,法院会认定这是用一些特殊含义的数字来表达爱意的钱,应该认定为联系感情或者表达友谊的免费赠与,男方不得要求退款。
对于一些无意转账的转账行为,由于转账行为未显示为借款或有条件的赠与,法院无法确定转账行为的一部分,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该妇女辩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一定的消费支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返还作为彩礼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对于彩礼返还案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结合彩礼金额、共同生活时间、合理生活费用、过错程度等因素,决定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对于一方婚前赠与另一方的黄金,有两种观点:支持返还和不支持返还。具体判决仍应结合赠与性质、赠与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