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债务案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子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父母生病无力支付医药费而举债,债务能算做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吗?本文就将整理的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作如下说明: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虽然在理论上比较明确,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当两个外国债务通常是由丈夫或妻子一方,由于我国的社会传统,很少有债权人借款时需要明确的债务属于丈夫和妻子有共同的目的或借一个个体,即使口头表达,后来也常常由于缺乏书面证据来验证。
另一方面,债务完成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之间的事务,作为局外人,债权人更无法核实。鉴于此,最高法院裁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其债务进行追偿的债权人,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在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综合考虑1993年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
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向外界借款,如无异议,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如果一方借外债在婚姻关系的存在和另一方对象,可以证明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这是一个人债务,而不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上海离婚债务案律师
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外债在另一方的存在有异议,但没有证据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一方应当证明债务的原因,如果你能证明同居或执行他们的职责,支持义务产生债务,债务在一起作为丈夫和妻子,如果你不能证明,夫妻个人债务。?;ふㄈ说睦妫し蚱薜暮戏ㄈ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