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律师事务所 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况:
?。ㄒ唬┕褚允谐〖酆统杀炯酃郝虻姆扛姆浚悍蚱抟环皆诨榍耙愿鋈瞬撇郝虻姆扛姆?,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案件焦点】关于该房屋的财产属性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
上海遗产律师认为,
一、本案的当事人与刘染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节, 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被继承人曹莲所留遗产部分有均等的继承权。但本案所涉遗产系家庭共同财产,即2000年所建三层楼房的一部分,故应先析产后继承。
二、对各共有人所占共同财产比例问题,根据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贡献大小,酌定原告刘才夫妇各占共同财产的42.5%、被告刘燕占共同财产的15%。另因本案争议房产原系2000年所建房屋,该房屋于诉讼期间被拆迁,原有财产转化为拆迁补偿面积,即相应的债权,故应对2000年所建房屋的拆迁补偿面积1026平方米先析产后继承。
三、被继承人曹莲析产分得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夫刘才、其母徐玲、其女刘燕、其子刘染各继承四分之一。继承人刘染死亡时,被继承人曹莲的遗产尚未分割,故刘染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刘染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刘才转继承。
四、认可共同债务47000元,各继承人应按继承份额承担。
【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村一组8--1号(曹莲宅基地)拆迁补偿面积中的654平方米归原告刘才所有(其中包括析产本人分得436平方米、继承曹莲遗产109平方米、继承刘染遗产109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