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是夫妻。他们有四个孩子,分别是原告1。原告2。原告3和被告。张某。李先后于2017年3月和2017年4月去世。李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子,是张某和李某生前夫妻的共同财产。
三原告主张两位老人生前留下遗嘱,将房屋留给三原告,要求法院判决李名下的房屋由三原告共同继承,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三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手写遗嘱。第一份遗嘱载明:我是张,我出生于1930年6月13日。我的身份证是×××。我现在头脑清醒。我现在处理了一百年后的财产。我在西城区有一间卧室,在大兴区有一间三居室的公寓。这两套公寓一百年后归我三个女儿原告1。原告2和原告3人所有,没有其他人的份额。第二份遗嘱规定:我叫李,79岁,我不困惑,大兴区和西城区有两所房子,一百年后我所有的财产都由我的三个女儿继承,没有别人,因为我儿子没有自己的能力,由三个女儿管理,我的妻子由三个女儿养老,右下角有李两个签名和印章,日期为2017年1月9日。
被告不承认这两份遗嘱的真实性,称无法确认是否写,错别字较多,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和内容要求。对此,三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五份视频资料,证明李某和张某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其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