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承继中关于财富调配问题是所有人较为关心的,尤其是财富调配不均等会导致继承人产生争议,那么对于遗产来说,继承人在哪下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接下来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进行解析相关的法律知识:
对承继来讲,首先由第一次第继承人承继,没有第一次第继承人承继的,由第二次第继承人承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13条划定:统一次第的法定承继人在承继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普通情形”是指统一次第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相互在生存状态、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抚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所谓“均等调配遗产”是指统一次第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获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沟通,没有明显差别。
非凡情况下统一次第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生存有非凡艰苦的不足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生存有非凡艰苦是指继承人由于没有自力的经济支出或其余生存起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关于具有上述前提的继承人,在调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多。
?。?)、对被继承人尽了首要养活或抚养责任或许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首要抚养责任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抚养和养活责任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存供应了首要经济起源或许提供了主要劳务辅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关于吻合上述情形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有抚养才能和有抚养前提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抚养和养活责任的继承人,在其拥有执行抚养、抚养和养活责任的条件下,假如谢绝执行上述责任,那么在调配遗产时,不该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数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抚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经继承人之间商议批准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统一次第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前提大致至关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调配也能够商议,在杀青同等批准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地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以上便是对于遗产承继案件中关于继承人调配财富的相干法令事件,餍足以上相干的法律条件,是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的,生活中如果您也涉及关于遗产继承、遗嘱见证、遗产纠纷问题都可以联系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进行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