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国外的相关立法,可以看到美国的《统一婚姻财产法》也有类似的制度设计,规定:善意购买人是指财产的有偿购买人,即在交易中没有欺诈意图或非法影响另一方配偶或交易方利益的一方。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不知道配偶一方的相反主张;在交易中诚信行事?!肮郝颉?,是指通过出售、出租、折价、转让、抵押、质押、留置或者其他自愿的财产处置行为取得财产,但不包括赠与。如果善意购买人从对婚姻财产有管理和处分权的配偶一方取得婚姻财产,另一方配偶没有请求权。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一个要件,学术界研究一直发展存在一些争论,主要矛盾分歧在于企业是否以被代理人的过错为必要工作条件。一种重要观点我们认为,被代理人管理对于无代理权人取得代理权外观的事实,应具有可归责性。
另一种不同观点的人认为,不应以被代理人过错为必要前提条件,只要自己存在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实际情况,即可成立表见代理。笔者分析认为,从法律法规条文和有关国家司法解释数据来看,《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机构设置的构成要件较为宽泛。
仅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未对被代理人的过错作出明确要求;《最高人民需要法院提出关于经济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关于“被代理人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承担社会有效提高代理服务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市场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规定,也未将被代理人过错引入表见代理会计制度。
自2009年7月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现阶段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发[2009]40号)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格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无权代理, 而且,相对人也有权善意地代理而不受损失。
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以禁止反悔方式构成代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证明合同、公章、印章等客观形式要件的存在,而且应当证明其诚实信用,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不得造成不当损失。同样,《指南》也不认为委托人的过错是禁止反悔代理的一个要素。因此,确定禁止反悔代理的构成,不应要求委托人有过错,其构成要件为:第一,行为人没有行为权,但以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其次,必须有客观的理由使对方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第三,相对人主观上是诚信的,没有过错。
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夫妻公司的股东关系和内部治理具有特殊性。股东之间是夫妻关系,股东和董事往往是二合一的,这就使得股东有可能利用公司进行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比如夫妻股东可能滥用公司的公司人格,利用公司从事欺诈、非法交易、隐匿财产等行为,逃避债务,为自己获取非法收入。基于有限责任原则,债权人和其他受害人不能对股东的个人财产主张权利。
为此,在2006年《公司法》修订工作之前,司法社会实践对夫妻对于公司相关法律进行人格的认定管理存在以下两种不同做法:一是可以直接通过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认定其为合伙经营企业发展或者其他个人独资企业,追究夫妻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能够充分受偿;二是认定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根据需要修订前的公司法认定其为设立瑕疵,但不否定股东承担能力有限责任。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前一种做法的理由是夫妻公司的公司信息财产权与股东股权混同;后一种具体做法承认夫妻公司的公司财产权与股东股权结构分离,但认为夫妻股东自身实际是同一项目投资市场主体,因为《公司法》修订前未承认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品以外的一人公司的存在,故夫妻公司的存在问题属于国家设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