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征收拆迁律师多年的拆迁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期限、配置途径、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必须仔细审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对以下条款有明确规定
1.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许多地方没有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导致许多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除,但拆迁协议尚未达成。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农村没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等证件的被拆迁户来说,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难以证实。
因此,拆迁协议应注明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结构、楼层、面积、年限和附属设施。避免因无证房屋拆迁后无法确认房屋实际情况而引起的拆迁纠纷。
2.拆迁补偿内容、拆迁补偿方式和支付期限。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交换两种补偿方式。
此时,我们在签订协议时需要重点关注。如果你选择货币补偿,拿现金出去,那么货币补偿的金额就要明确,支付期限一定要明确。很多时候,由于拆迁协议中没有明确什么时候支付补偿,征收方一拖再拖,吃亏的只能是被征收方。
若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则协议中必须注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位置在哪里,面积有多大,最好能具体到几号楼几单元几零几室,以免发生变化。
另外,选择产权交换一般会有出入,你120平米的房子可能会让你选择100平或130平的安置房,最后产权交换房子的差价是多少,如何支付以及支付期限,都要在协议中注明。
3、搬迁费、临时配置补助费、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内容,经征收双方协商后在协议中明确记载。
虽然这些费用在拆迁补偿中不占大头,但总的来说也有很多钱,尤其是对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停产停业的损失费用也很大。因此,在签署协议前,应与征收方协商这些损失和补贴,然后在协议中列出金额、过渡方式和期限。
4.解决违约责任和争议的方法
律师经常接到这样的电话咨询:房子已经拆了很久了,但是赔偿还没有给我们打电话。一般来说,我们会问我们在签署协议时是否约定什么时候付款,如果过期会有什么后果。事实上,协议的履行期限通常是约定的,但违约责任有很多体现。
对此类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被拆户不签字的后果严重吗?
事实上,如果征收活动是依法进行的,那么被拆迁人如果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可能会造成的不利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超过规定期限后,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的作出,意味着被拆迁人离房屋被司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更近了一步。
在拆迁中,被拆迁人不签字即没有达成合意,没有进行确认,没有认可或表示同意,就行为本身而言没有任何法律后果或需要承担什么后果。但是,被拆户如果不同意签字的,政府也会采取其他的方式完成征收。比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28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则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房屋进行强拆。另外,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您可能感兴趣:不签协议能强拆吗
被拆户能拒绝签字吗?上海征收拆迁律师
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协议,所为协议,那就是需要签协议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征收方威胁、恐吓、非法拘禁、欺诈,那么签订的协议就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其法律效力大大减损。被拆迁户不满补偿,拒签是一种权利。不签字远比哪些盲目签字,最后后悔强的多。有的拆迁户要么受了引诱威胁、要么不知情盲目乱签。律师还是要提醒拆迁户,慎重签字,看清协议。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拆迁人拒绝签字后,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等途径获取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确认拆迁方是否存在违法征收的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启动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以打促谈,保护自己的房屋财产权益,并争取合理的补偿条件。超出签约期限后,如果被拆迁被作出补偿决定的,也不意味着维权之路的终止,被拆迁人仍旧可以主张自己的异议,继续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条件不满,或者认为补偿协议存在问题的,是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