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概况:
陆小平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不主张南正(2000)土建许可证第3405号、衡南县城乡个人宅基地许可证(以下简称3405号许可证)项下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而是要求对衡南县政府颁发的3405号证书是否合法审查。2.再审申请人与3405号证书有直接利益关系,是本案的合格原告,本案未进行实体审查。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3405号证书违法并撤销;雨母山乡政府与陆魁春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责令其与陆小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本案中,原审法院发现,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原为陆小平之父陆秀义所有。20世纪50年代初,陆秀义离开原籍衡南县三塘镇群益村上山塘集团(2001年5月调整归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管辖),在衡阳市线带厂工作,转为城镇户籍。陆小平出生后,一直和父母住在衡阳市,也是城镇居民。2000年,经陆秀义同意,陆魁春向有关部门申请拆除陆秀义旧房建设新房。衡南县政府为陆魁春颁发了3405号证书。2007年1月,陆秀义去世。上海的房产律师可见,陆秀义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和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由于陆魁春失去了原房屋拆迁,陆小平作为陆秀义的继承人,也失去了对土地相关权利的继承。因此,衡南县政府的认证行为与其无利害关系,要求撤销3405号证书,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