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与其他纠纷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路径也是多样的。在尝试协商、和解等方式未妥善解决纠纷时,当事人面临的选择就是或裁或审。随着商事仲裁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认可,商事仲裁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争端解决机制?!吨俨梅ā返谖逄豕娑ǎ旱笔氯舜锍芍俨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仲裁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只要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院对当事人因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就无管辖权。(关于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诉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此类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很大程度上说是必须选择的路径。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专门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一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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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运输法院管辖。201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因此,结合《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即:先在地方法院与铁路运输法院之间适用专门管辖,再在铁路运输法院之间适用专属管辖。近些年,高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层出不穷,一旦出现纠纷可能涉及天量投入。依据前述《规定》第六条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粤高法〔2013〕360)第一条的规定,广东省内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民事一审案件。因此,广东省内的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纠纷,也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2、海事法院管辖。2016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第二条中,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第三条,海洋及通??珊剿蚩⒗糜牖肪潮;は喙鼐婪装讣?,53.海洋、通??珊剿蚰茉春涂蟛试纯碧?、开发、输送纠纷案件,55.海洋、通??珊剿蚬こ探ㄉ瑁ê率杩!⑽ШT斓?、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56.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其中特别解释了109.本规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工程监理。因此,上述案件的管辖应确定为工程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3、军事法院管辖。2012年9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一条规定(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第三条,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情况的建设工程案件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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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排除在“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外。但,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用专属管辖。
《民诉法解释》实施半年后,《人民法院报》于2015年8月27日刊载了《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该篇文章署名“高民智”,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集体笔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集体智慧”。简言之,该文的观点实际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该文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尽管上述文章发表后,我们至今也没有等到《案由规定》的修改,但各级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对于(3)类四级案由到(9)类四级案由意见已经趋于统一,即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管辖)。比如,中建二局一公司与美达芙公司外墙涂料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直接引用了上述文章的观点,论述分包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扩大解释为“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相关合同纠纷”,即: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案件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因而,《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等同。前者以案件性质本身理解为宜。后者则应从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的角度理解,因为这些四级“案由”是对涉案法律关系的概括,有利于人民法院系统对案件的分类管理,是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
上海专业合同法律师对于以下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倥┐褰ǚ渴┕ず贤枰鸲源?。因为,按照《建筑法》第83条第3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故,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农村住宅两层带阁楼、带地下室的“两层半”房屋)住宅活动,不属于建设工程,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诎凑铡蹲≌夷谧笆巫靶薰芾戆旆ā返谒氖奶醯墓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此,属于该条情况以及属于家庭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设工程,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鄱杂谠傲?、绿化工程,2017年4月13日住建部下发《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对园林绿化企业取消资质要求,但园林绿化工程仍需要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属于建设工程。
?、芏杂诘缣莅沧肮こ毯贤?,从事电梯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需要经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
?、萆婕白芭涫浇ㄖ贤⒐步ㄖ拿糯鞍沧昂贤?、光伏发电工程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纠纷,其主要权利义务仍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故仍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上海建筑工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