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并未强制实名认证,法官在采集微信相关研究证据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记录中透露的相关数据信息管理内容,法官可以有效结合企业日常学习生活工作经验,综合分析相关会计信息,使用一个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问题进行确认。法院对于如何进行确认微信聊天信息记录的真实性?上海合同案件律师告诉你。
一、证据的组织涉及微信和QQ聊天记录
缔约方在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使用网络终端进行设备可以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通过演示。用于研究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信息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方个人信息界面。 借助微信号不可改变的特性,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手机号码、肖像等信息来确定双方的真实身份。
?。?)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网络终端中只能通过删除学生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企业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技术进行分析对比,以验证研究相关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法官如何接受微信相关证据?
(1)法院在接受微信相关证据时,如何确定微信用户的身份?
微信并未强制实名认证,法官在采集微信相关研究证据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记录中透露的相关数据信息管理内容,法官可以有效结合企业日常学习生活工作经验,综合分析相关会计信息,使用一个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问题进行确认。
(2)法院对于如何进行确认微信聊天信息记录的真实性?
至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双方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分析是否存在对关键内容的篡改,并据此确定事实。
三、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通过截图、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确定内容,并将相应的图片以纸质、录音或者录像形式的储存载体(U 盘、 CD-ROM)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教学内容进行一致的文字阅读文本;
?。?)如证据中包含视频,应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载体;
?。?)证据含有图片或者文字资料的,应当提交图片或者文字资料的打印件;
?。?)证据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特别提醒: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发展存在一定不能为了获得人民法院采纳的风险。
四、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的,应当完整反映对话过程,不得有选择地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
五、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主要包括储存有电子商务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技术或者通过其他国家电子控制设备等。
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者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在法庭上展示,并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六、登录系统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几个步骤需要进行分析展示,并与企业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内容进行内部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以支付宝证据展示为例: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显示支付宝账户侧,身份验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找到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显示对方支付宝账户的名称和真实姓名;
?。?)在个人数据信息管理界面可以点击“发消息”进入中国通讯对话框,对对话教学过程中生成的信息技术内容进行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我们展示。
?。?)展示进行转账管理信息的,点击数据通信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方式记录,展示转账支付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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