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卖合同纠纷中退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这是由于此种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第三百一十五条 运送物的留置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て诩洹肯蛉嗣穹ㄔ呵肭蟊;っ袷氯ɡ乃咚鲜毙诩湮?。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ぃ刑厥馇榭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二)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四)合同无效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原告:佛山市XX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门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代理人:?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咨询事务所。
被告:赣州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1,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被告:黄某2,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2020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代购合同》(以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钢板等货物,并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向供方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积极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2020年3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共计人民币255312元的货物,但被告收货后并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货款。2020 年4月30日、2020年5月22日,被告通过其公户向原告仅支付了货款合计150000元。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对账单》,被告确认截至2020年5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105312元未支付,该《对账单》有被告盖章确认欠款事实。现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拒不支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5312元及利息(利息以10531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为10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多少货款尚未支付?被告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经过庭审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XX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312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尚欠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黄某2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积极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2020年3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共计人民币255312元的货物,但被告收货后并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货款。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对账单》,被告确认截至2020年5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105312元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立即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经过查询发现XX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8月14日,该公司股东由赵江变更为黄某2,即黄某2是XX公司变更后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黄某2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XX公司财产的,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将黄某2追加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一应当支付剩余全部应付货款,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