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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法律师解释实际违约表现行为

日期:2021-05-20 阅读: 关键词:实际违约,合同纠纷律师,上海合同法律师

  上海合同法律师 所谓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它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或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相比,更强调的是特殊性或是个体差异性,即每一个劳动合同都应与其他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在不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表现各不相同。

  但是,作为一般性的违约行为可以概括出3个显著特征:

上海合同法律师解释实际违约表现行为

  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只限于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即违约行为的主体只限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作任何有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均不是违约行为。

  第二,违约行为以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根本不用去履行。当然也就谈不上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问题。相反,如果行为人履行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的劳动合同,还可能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

  第三,违约行为所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劳动合同中的相对方的利益,非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成为违约行为的对象,非合同债权利益,不能成为违约行为侵犯的内容。

  实际违约表现在哪些方面

  1.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即当事人想履行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履行。

  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主观履行不能和客观履行不能、自始不能和事后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时不能和永久不能。应注意的是,如果履行同时符合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和全部不能,此时合同是无效的,而不是违约的问题。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明确表示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也没有明确表明将不予履行。

  4.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即已经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瑕疵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

 ?。?)加害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但不符合合同约定,还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

  加害履行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违约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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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的

  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的 上海合同法律师

  (三)第三人过错(违约方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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