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2019年3月28日,某银行与L公司签订《信用额度协议》,约定某银行为L公司提供500万元的信用额度,G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G公司所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设立抵押登记。其他权证上的权利顺序栏显示,某银行是第一顺序,登记设立日期为2019年3月30日。
2019年5月28日,Z公司与G公司签署了《抵押(反担保)协议》,同意G公司为Z公司提供相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并于2019年11月2日设立了抵押登记,其他权利证书显示Z公司为第二顺位。由于贷款逾期未归还,银行要求获得G公司拍卖抵押品收入的优先赔偿权。Z公司对主张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议,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如何确定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物的偿还效力顺序?
当一家银行与L公司签署500万元的信用额度协议时,它同意抵押物是G公司所有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并设立了抵押登记。其他权利证书显示,一家银行处于第一位,登记日期为2019年3月30日。Z公司还与G公司签署了抵押(反担保)协议,或G公司为Z公司提供同一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登记日期为2019年11月2日,其他权利证书显示为第二位。上海公司债务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抵押给两名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出售抵押财产的价格按照下列规定偿还: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确定还款顺序;
(二)抵押权登记前未登记的赔偿;
(三)未登记抵押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在调解人的耐心解释下,Z公司愿意优先考虑G公司抵押拍卖所得,解决双方矛盾。
风险提示: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实现,本质上是一种风险防范机制。登记作为抵押变更的宣传方式,对避免纠纷和实现抵押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公司债务律师此外,当银行接受抵押并成为抵押权人时,必须充分评估和准备抵押本身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