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黄文增作为吴仁熊代理人,与华燊公司法定代理人黄开宗至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9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核准了双方的过户申请,将系争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华燊公司。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2011年9月5日,华燊公司可以通过社会建设中国银行作为上海市分行以电汇支付方式汇给黄文增150万元,电汇凭证中明确设计此款为借款。
2011年12月18日,吴仁雄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区报告,他有争议的房子已被挂牌出售。
2012年3月,华燊公司企业占有了上述分析房屋。
吴仁雄声称,2011年3月,由于朋友需要贷款,吴仁雄同意以有争议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并于2011年3月31日与黄文增签署了委托书,委托黄文增代为办理抵押手续。2011年11月,公司员工去吴仁雄那里强迫吴仁雄搬家。吴仁能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有争议的房屋已登记在华盛公司名下。何和黄恶意勾结,未经吴的同意将房屋直接转让给何浩公司,严重侵犯了吴的利益。为协助吴仁雄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华深公司与黄文增于2011年8月5日签订的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有争议的房屋无效,双方将恢复吴仁雄名下的产权登记。
华燊公司辩称,其通过信息中介服务公司提供居间介绍守地看房后,与作为吴仁熊代理人黄文增签订进行买卖双方合同,并支付了自己全部房款,办理了知识产权过户手续。当初看房时其遇到吴仁熊,而吴仁熊并未向其告知没有任何实际情况。在公安机关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吴仁熊自行选择搬离上述分析房屋,现吴仁熊暂住的房屋建筑也是由华燊公司企业代为经营租赁,并由华燊公司垫付了租金12000元。吴仁熊的陈述问题并非一个事实,故其不同意吴仁熊的诉讼程序请求。
黄文增辩称,吴仁熊与林清生之间发展存在65万元的借贷市场关系,林清生因担心吴仁熊无力进行还款,故要求吴仁熊以涉案企业房屋建筑作为一个抵押贷款担保?;莆脑鲎魑馊市芪腥撕痛砣?,在吴仁熊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由黄文增代为中国出售涉案房产,收受房款用于需要归还银行借款。后由于吴仁熊确实我们无力还款,故黄文增通知吴仁熊挂牌出售自己房屋,房屋售价为86万元,扣除项目交易环境税费33400元,余额可以作为一种借款本息由黄文增直接归还给了林清生。吴仁熊对此问题并无任何异议,帮买卖双方合同管理应当通过有效,其不同意吴仁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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