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间借贷律师咨询 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14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原告于3月10日找被告催要工程款时,被告提出以筹措资金偿还原告的债务,因此准备将其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出租的楼房卖给他人。按当时市价,两幢楼估价约为l500万元。被告正在寻找买主,卖掉楼房后将立即偿还原告的债务。同年4月18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两幢楼卖给第三人,共得价款900万元。5月20日,被告租用了第三人的一幢小楼,租期两年。原告了解到被告所付的租金很低,因此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低价买卖楼房,以损害原告利益。以后,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多次协商催讨欠款不成,遂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的恶意串通行为而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

关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尽管两幢楼房的卖价确实低于市场价格,但当事人之间因存在许多合作关系,被告愿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这是他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有恶意串通行为,证据是不充足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被宣告无效。因为被告之所以将楼房低价出售给第三人,是为了低价租用第三人的房屋,这样最终将导致对原告利益的损害,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三)作者的观点
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恶意串通的要件。因为有两个事实支持这一观点。第一,买卖合同中关于房价定得偏低,而且据法院查证被告租用第三人房屋的租金确实偏低??杉桓娴图圩寐シ渴俏舜幼夥恐械玫讲钩?。第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通过订立低价转让房屋和低价租用房屋的行为,最终使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很难得到完全实现。然而,我认为,仅凭这两个事实是不能认定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的。

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能够有效遏制公司休眠和?;ふㄈ巳ㄒ娴幕?因此当公司休眠时,债权人往往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不起诉,债权就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司法?;?如果起诉,不仅判决可能无法执行,而且还得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从奴隶到将军”是对当前一些债务人的真实写照,休眠公司的存在见证了“杨白劳的强势和黄世仁的弱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