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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
?。ǚ╗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上海知识产权咨询 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ぶ恫ㄗㄏ钚卸?,并于2004年8月27日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不可替代的法律职责。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司法?;すぷ?,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为?;ぶ恫ㄗㄏ钚卸纳钊肟固峁┯辛Φ乃痉ūU?,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审判任务来抓。党和国家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初步建立起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管理执法体系和司法?;ぬ逑?。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ぶ恫üぷ髅媪俚男问迫院苎暇?,部分地区和领域的侵权行为相当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亟待改善。加大知识产权?;ちΧ龋俏夜执ㄉ韬途蒙缁岱⒄沟目凸坌枰?,是进一步扩大开放,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迫切要求,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方略、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ぶ恫ㄗㄏ钚卸闹匾庖?,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すぷ髯魑嗣穹ㄔ悍裼诘澈凸夜ぷ鞔缶趾吐涫邓痉ㄎ竦闹匾胧├醋?,切实加强领导,排除地方和部门?;ぶ饕宓母扇?,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和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案件,全面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保障等作用,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维护合法,制裁违法,惩处犯罪,规范秩序,保障此次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开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さ男戮置?。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第七条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第八条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第十条 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ǘ┎徊扇∮泄卮胧?,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