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会怎么判刑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九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一千五百张(份)以上,才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单处罚金。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两千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第二档的量刑标准;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四十五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七十五万以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七千五百张(份)以上,则达到第二档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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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苏0591刑初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一,男,193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负责人,住苏州市·(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幢2506室)。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并于2017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口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侵犯作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判期间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综上,被告人冯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复制品数量达508件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指控被告人冯犯侵犯著作权罪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冯的辩护人提出的冯主动向公安机交代了李报案时并没有反映的制作控制卡的情况,应认为自首的问题。
本院认为,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其被抓获前李、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反映了冯破软件和控制卡的基本事实,冯在被抓获后陈述了破解软并制作控制卡等情况,故其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投案的条不构成自首。
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冯辩称其是涉案软件作权人的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认定坦白情节的问题,院认为,被告人冯当庭提出其也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提交了证人证言以及电子邮件,的上述辩解属于对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辩解,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事实,上述辩解不应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综上,被人冯,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间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暂扣的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控制卡,供犯罪所用的电子线路板母板、编程器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