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细节:2013年5月1日,佘泽杰入北京某人寿保险公司,入职后,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张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询问张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自2019年7月1日起,现行有效劳动合同将终止。张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9年4月28日,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存在分歧。
2019年6月29日,公司微信通知:佘泽杰...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公司通过考核调查,决定通过公司研究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文本是2018年统一印制的标准版。2008年版的劳动合同已经废止。你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遵循的基本法一致。现在正式告诉你,如果你没有在2019年6月30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将被视为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届时,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终止。
佘泽杰回答说:好吧,我真的很想签字,但我只是觉得新合同中的工作已经改变了,工资没有具体的反映等等。我去过三次,也给了公司反馈,但我没有得到公司的反馈。公司决定于2019年7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
佘泽杰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6862.2元的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佘泽杰主张已向公司提出了对新劳动合同文本的意见,但公司没有积极反馈。公司认为佘泽杰因个人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20日,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6862.2元佘泽杰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拒绝接受,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24点为准。公司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终止决定,已超过6月30日24点,非法终止,需要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的最后一天24点为准,不能扩大解释理解为第二天0点,因此公司决定于2019年7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已超过2019年6月30日24点,属于终止行为,而不是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佘泽杰支付赔偿金。具体计算标准,双方同意佘泽杰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815.24元,法院不予异议。法院根据佘泽杰不高于非法终止赔偿金的裁决确认仲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公司支付6862.20元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赔偿金。公司拒绝接受,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