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刑法学界,对“截贿”的讨论大都在日本刑法理论和判例的基础上展开。虽然不乏持否定说立场的学者和观点,但肯定说基本上占据通说的地位。否定说立足于法秩序统一性的立场,认为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首先应由民事法律来规制,财产罪是通过更严厉地制裁补强民事法的规制。上海律师咨询网来回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此种情况构成侵占罪,无异于直接以刑事手段强行?;っ穹ㄉ喜挥璞;さ睦?,既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与补充性,更不无鼓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完成行贿之虞,而这与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因此,立足于法秩序统一性的视角,就应该采取侵占罪否定说。
或者说,“在行贿方交出财物以后,财物的所有权归谁呢?因为对于违法犯罪的资金一般要予以没收,而这显然不符合侵占罪中他人财物的特征?!笨隙ㄋ翟虼佣嘣饕宓男堂癫煌嬷颇康牧⒊〕龇?,认为“刑法的?;げ⒉灰阅持掷嬖诿穹ㄉ系玫饺贤魑疤?。
财产犯罪的法益不是民法确立的财产性权利,而是事实上的财产利益?!辈还?,具体罪名,仍存在着不同的分析,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应该以侵占罪定罪量刑。“在所有人不是因受行为人欺骗而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之后,即使行为人为了将其非法占为己有而编造虚假借口欺骗所有人,例如,谎称代为保管的财物被盗,拒不退还,仍构成侵占罪,而不是诈骗罪。”
换句话说,行为人虽然有欺骗行为,但不能构成诈骗罪,因为通说,诈骗罪“是以诈骗行为导致财产向嫌疑人的转移为前提的”,在行为人接受行贿款时,并没有导致财产向嫌疑人转移的欺骗行为,其后的欺骗行为实际上是行为人实施侵占的一种手段。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基于不法原因委托的场合,受托人既可能构成诈骗罪,也可能构成侵占罪。至于刑事司法实务,则肯定诈骗罪的成立,但大都否定侵占罪的构成。
笔者赞成肯定说的立场。虽然民法上对不法委托与不法给付能否作区分存疑,但在刑法上,这种区别还是有现实意义的。由于不法交付与不法委托的不同,不法交付的财物一般不受民法的保护,而不法委托应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保护。不过,鉴于民法学界的质疑和否定说坚守法秩序统一性的理念,肯定说完全可以通过另外的解释路径得到证成。
首先,在财产用于贿赂的案件中,否定的观点大多是基于财产是贿赂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或犯罪工具,这个基础是不充分的。财产本身既不合法也不非法,只能结合人的行为进行评估。在贿赂犯罪中,只有当犯罪的财产与受贿行为相联系时,才能认定犯罪的财产。
行为人基于诈骗财产的意图,诈骗委托人财产的交付或者委托,取得财产并据为己有。其中,完全没有涉及贿赂,充其量只能表明客户有行贿意图,但客户基于行贿的主观意图故意将财产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不将款项转移到行贿对象时。
不能认定该行为是行贿行为(在主动行贿的情况下,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为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好处的行为) ,反过来也不能认定委托财产已经成为贿赂。因此,应将行为人诈骗、占有委托金钱和财产的行为确立为一般诈骗罪。
其次,行为人为了取得财物后,由于这些种种原因而他们没有一个用于进行行贿,委托人管理要求公司退还而不归还的情况以及能否发展构成侵占罪,同样也是可以从该财物的性质研究得出数据分析主要结论。
一些相关学者在这一方面学生认为通过直接影响占有委托款物能够安全构成诈骗罪,另一重要方面又否定侵占罪的成立。否定该行为能力构成侵占罪的理由是,该罪以被害人自己要求就是行为人退还而“拒不退还”为要素。
上海律师咨询网认为,行贿人向介绍贿赂者交付贿赂,决定了该财物的性质问题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贿赂犯罪的组成物。行贿人也就导致失去了向介绍贿赂者主张的权利,“因为学习对方侵吞了受托转交的贿赂款,行为人也不可能提起环境民事法律诉讼服务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