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属于一个犯罪停止形态。所谓犯罪的停止形态,实际上仅指直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即遂。松江律师事务所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所谓“蒙面证人”制度,或称隐匿作证、秘密作证等,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某些原因,需要隐匿证人姓名、面貌甚至声音等方式,通过特定的法庭设备使证人接受法庭的质询的一种证人?;ぶ贫?。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二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蒙面证人”制度。
“蒙面证人”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证人保护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消除证人的紧张和不安情绪,另一方面隐匿其身份,造成打击报复者无法确定证人身份,证人的人身安全得到了保障。在证人出庭的问题上,国内外学者一致的看法是必要证人出庭是原则性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定原因,部分证人不出庭或只提供书面证言是证人应当出庭的原则之例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是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这形成了证人提供书面证言而不出庭是“原则”,证人出庭参与庭审是“原则之例外”的怪象,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现状,从源头上造成了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无从?;さ暮蠊?
这体现了我国当前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矛盾现状:证人不出庭是“原则”,无从保障被告人对质权;证人出庭是“原则之例外”,新规定的“蒙面证人”制度的立法规定又造成了对部分被告人对质权的一层限制,成为保障被告人对质权语境中的一个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