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一项重要的要求就是证人必须出庭接受与被告人的面对面对质,必须保证被告人与证人能够面对面的目光交流,不允许之间有任何障碍阻断。从另一角度,证人基于法院对于被告人的不信任,将个人的信息隐匿,通过非面对面的方式指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这本身就是对被告人公开审判权利的一种限制甚至剥夺。松江律师事务所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我国的“蒙面证人”制度,主要规定了适用的案件类型、?;ざ韵蟆⒈;し椒ā⒅葱谢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蒙面证人”适用的案件类型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案件。
?;さ亩韵笫窃谛淌滤咚现幸蜃髦ざ斐扇松戆踩艿酵驳闹と恕⒓ㄈ?、被害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主要的?;し绞桨ú槐┞锻饷?、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方式;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部门规定及司法解释对“蒙面证人”制度也有涉及?!度嗣窦觳煸盒淌滤咚瞎嬖颍ㄊ孕校返谄呤豕娑思觳旎乜梢栽谄鹚呤椤⒀时事嫉确晌氖?、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的证人?;な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对于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等?;ご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了特定情况下法庭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的证人?;な侄?。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在部分情况下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的?;ご胧?。笔者分别选取英美法系的英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证人保护制度中的“蒙面证人”制度作为代表,进行比较法上的分析研究。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在其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形态中,证人证言不可避免地会偏向其中一方,并很有可能遭受到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当事人报复或恐吓。英国于1999年生效的《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较为详尽地规定了针对部分特定证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在英国刑事诉讼中,特殊措施保护的对象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由于年龄或无行为能力而需?;さ闹と?,这类证人由于年龄太小或者缺乏必要的行为能力导致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易受到攻击和伤害,并因此导致提供的证言可信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