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遇养父性侵,人生早已被他毁
都说父爱如山,父亲的身躯是这世上最伟岸的身影,可以在一切必要的时候为女儿遮风挡雨,无怨无悔。
可这句话在我身上却完全不适用。
我从没见过亲生父亲,据乡亲们说,我的亲生父母因为连生三胎女儿,最后把我换给了别人家。
而这个别人家就是我的养父母李顺和范敏芳家,他家倒是生了儿子,而且还一连生了俩。
想生儿子的生不上,用自家女儿换了别人家的儿子,而想要女儿的人家就是真心的喜欢女孩儿吗?
我看也未必!
我养父母家很穷,我小时候连香蕉都没吃过,早饭永远是玉米粥加咸菜,一年到头不知肉味。
偶尔家里来了客人,养母会从小卖部买点肉回来,有没吃完剩下的,养父都会留给哥哥李同,我却只能在一边干看着。
其实我并不喜欢吃肉,只是那时候看着父亲这样区别对待,心里特别痛恨自己是个女孩。
如果我跟李同一样是个儿子,也许父母会对我多一些疼爱吧。
后来再大一点我能听懂街上大人们的闲言碎语了,我终于从养父对待我的态度里悟出了我不是亲生的。
知道自己不是亲生的后我再也不纠结自己是男是女了,不管是男是女,总归不如有血缘关系的李同亲。
有一年冬天,天特别冷,养父给李同买了棉鞋和棉袄,而我脚上还穿着单鞋,右脚生了冻疮,走起路来一瘸一拐,像个残疾人,父母看见了也没说什么,最后养母给了我两块钱让我买了支冻疮膏,我就这样靠着那支冻疮膏过完了整个寒冬。
但我没哭,一个没人在乎的人,哭给谁看呢?
我变得越来越不爱说话,又加上性格倔强,养父是个暴脾气,自然是没少打我。
养父打人从不讲什么道理,想打就打。
记得8岁的时候,有一天他在外面遇到了烦心事,独自一人在家喝闷酒,我给他炒的下酒菜盐放多了,他随手抄起一个木棍就对我劈头盖脸打了过来。
我从堂屋跑到院子里,恰巧遇到养母外出回来,她扑上去赶忙将我护住,养父的棍子和拳头对着我们俩不依不饶。
李同就在旁边看着我和养母挨打,也许是看多了,每次他就只会麻木地翻出一片眼白,似乎我们的身体是棉花长的,打在上面不会疼一样。
我很怕养父,所以尽量减少和他见面,我想到一个办法就是每天多在学校待一会儿。
我学习成绩不错,特别期望以后能考上大学离开这个家。
我曾幻想过自己考上大学的样子,一定像电视剧里演的那样,穿雪白的裙子,背崭新的书包,紫藤花开满校园,梦里都是芬芳……
可惜二年级的时候,这个梦就被打碎了。
养父说女人读书没用,反正长大了也是生孩子做家务的料,花钱上学,浪费。
养父那时在镇子上的建筑工地上班,每个月累死累活只能赚两三千,他供养全家人吃喝拉撒,他在这个家说的话就是圣旨。
我没有怨他,就算怨也没人理。我这样的人,也许本来就不配做梦。
辍学后我在家喂了几年猪,做饭,打扫卫生,下地干活,什么都会,什么都干。
慢慢地我长大了,养母范敏芳也对我越来越好,她有时会帮我梳头,偶尔给我买件新衣服,我那时候长得又黑又瘦,但她不管去哪儿都愿意带上我。
我也渴望爱和被爱,养母虽然不是亲生的,但我觉得我总算有妈妈了。
从十岁辍学开始,到十四岁,这四年间,我学会了所有的农活儿,一年能喂出三四头三百斤重的大肥猪,偶尔还能在镇上打些零工,大学是上不成了,但是好在也饿不死。
那是最风平浪静的四年,虽然养父还是会殴打养母和我,但我们能抱团取暖,我总有一天会成年,我会对养母好的,养母也会对我好,我坚信一切都会好起来。
可是十四岁那年,养母又怀孕了,我做的梦再次化为了泡影。
养母身高不足一米六,骨头细细的,常年在农田劳作,皮肤晒得黝黑,小小的身板顶着硕大一个肚子,让人一看之下想起一只细腿羚羊的样子。
养母属于高龄产妇,李顺嫌她花钱,从不让她做产检。
养母怀着孕不但要操持家务,还要下地干活,李顺脾气暴躁无常,拳头说打就打,打完还会撂下句,又不是没生过孩子,哪儿那么矫情?
怀孕八个多月时,正赶上秋收,养母在田里收玉米,羊水突然破了,哗啦啦流了一裤裆,我看着她表情异常痛苦,忙把她扶到地头上,李顺骂骂咧咧赶过来时,养母的脸已经白的跟张纸一样了。
山路崎岖,距离县城有两个多小时路程,到县医院的时候,羊水早就流光了,孩子没保住,养母也去了。
我跪在养母尸体前放声痛哭。
我恨李顺,是他让养母怀孕,是他害死了养母,那个唯一给过我温暖的妈妈永远离我而去了,而我憧憬过的梦再也无法实现了。
但我又能把李顺怎样呢?
养母死后,我和李顺父子的感情更疏远了。17岁那年,我有了第一部手机,交了一个网友,名叫“浪迹天涯”。
浪迹天涯的头像有点杀马特,说话有点幽默,常常把我逗笑。
我们见面了,浪迹天涯的真名叫魏唯。
魏唯长得很帅,我们恋爱了。
魏唯得知养父对我不好,决定带我离开家去广州打工,那是我长这么大第一次离开家,是偷偷走的,没告诉李同,也没告诉李顺。
我们很快在广州的工厂找到了工作,偶尔想起以前养母在的日子,我也会想家,但没想过回去。
过了半年,同村一个老乡,不知怎么知道了我的号码,就带话给我说,李顺自从我走后,每天在家睡不着觉,吃不下饭,也不怎么出门,一下子老了好多。
我不为所动,李顺就亲自打来了电话,说他在家过得多么不开心,需要我回去照顾这个家。
我渐渐有些心软了,这几年李顺年纪越来越大,身体确实越来越不好,虽然以前他对我很差,但我心里仍把他当爸爸。
李顺说回来吧,你和小魏的事我都听说了,回来爸爸给你们办婚事。
就是这一句,彻底收服了我的心,我决定回家去看看,魏唯帮我买了火车票,让我先回去,他说他还没准备好见父母。
就这样,离家半年后,我在一次心软后踏上了回家的火车。
却不知道,命运在拐角处,又一次狠狠给我下了个绊子。
我回家时给李顺带了不少营养品,还给他买了衣服和新手机,李顺很满意,对我也殷勤示好,像个慈父。
李同离家在外打工,家里就我和李顺两人,我跟他提了魏唯的事,他说不急。
李顺每天在家陪我,我给他做饭吃,他对我也很温和,我还以为他改变性格了。然而,这种假象只持续了短短一个星期,他就再也装不下去了。
中秋节那天,李顺在外面喝醉了酒,回家忽然拿出把锁,把我卧室的门紧紧锁了起来。
我害怕急了,问他这是干什么?
李顺用他的醉眼看着我说:“你以后哪儿也别去了,就在家呆着吧,小魏你也别想了,那就只是个骗你回来的由头。”
我惊讶极了,万万没想到他除了酗酒、家暴外,竟还有这么奸诈阴险。
从那天开始我就被他囚禁了,除了吃饭和上厕所,我再也没离开过那间屋子。
我哭过,闹过,李顺凶态毕露,每次都恐吓我:“就算老子现在打死你也没人管!”
我以前看过一些少女被囚禁的新闻,但从没想过自己有一天会成为其中的女主角。
我静静等待逃跑的时机。
很快到了冬天,天气特别冷,有天晚上李顺早早就出去喝酒,我躺在被窝里睡着了。
睡到半夜,我被一阵狂躁的开门声惊醒了,我害怕地把头转向里侧装睡,李顺晃悠着身子走了进来,把自己的衣服一件一件脱了下来,然后,爬到了我床上。
他的手很冰冷,在我脸上和身上胡乱摩挲,我借着窗外的月光看了看墙上的钟,午夜十二点整。
天气冷的难受,我却挣出了一身汗,李顺压在我身上不停扇我耳光:“别动,动就打死你!”
我的脸很快被打肿了,声音也有些嘶哑:“你可是我爸爸啊,怎么可以这样?”
李顺住了手,嘴里的酒气喷了我一脸:“怕什么,又不是亲生的。”
说完就粗鲁地占有了我。
整个过程我都在抽搐,事后李顺非但没有一丝羞愧之心,还大言不惭说:“小魏都能碰,我怎么碰不得?”
在李顺的禽兽思维里,我是他一手养大的人,便宜了外人,还不如给自己享用。
我的爱情也让他毁了,我发狂似的问他,是不是我从一出生就注定毁在他手里?
我突然想起来八岁那年,养兄李同也曾侵犯过我,那时我懵懵懂懂,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就跟李顺说了,没想到李顺说,这没什么,以后你就跟你哥过,反正你哥也娶不上媳妇。
也许李顺当初早就存了这种心思,我原本就是被当做一个廉价童养媳收养的。
现实远比书里的故事可怕!
我在老家的房子里被李顺囚禁了四个月,那个冬天,每晚十二点,李顺都会打开门锁上我的床。
他说:“你一辈子也别想离开我们父子。”
那段时间我想过自杀,也想过杀掉李顺,但最终都没有实施。
四个月后的一天上午,正当我万念俱灰时,几个民警突然闯进我家,强行撬开了门锁。
民警是在这一带张贴扶贫通知时得知李顺囚禁我的,我猜是村民告发的。
李顺显得有些惊慌,但他拼命掩饰内心的恐惧,并矢口否认对我的囚禁。
可天底下哪有不透风的墙,李顺的兽行外人早就看在眼里。
我和李顺很快被带到派出所进行审问,女民警当天又陪我回家取证,我拿出床单和先前换下的内裤,上面都留有李顺的精斑。
这些证据是我早早就准备好的,我只恨警察来得太晚。
李顺被刑拘,判了六年,我把李同的事也交代了,李同也被监视生活。
我恨他们,永远不会原谅!
今年我已经十九岁了,那件事过去有一年多了,但每晚做梦还是会梦到李顺,每次从梦中醒来,全身都会瑟瑟发抖。
李顺虽然在法律上得到了惩罚,但我的人生早已被他毁得七七八八。
现在我唯一想做的就是快点把自己变得强大起来,忘掉过去发生的一切,重新开始生活。
也许往后的很多年我都不会再相信任何感情了,但没有亲人也没关系,没有爱情也不重要,我想靠自己的力量在这风雨飘摇的人世间屹立不倒。
如果从前没有好好活过,从现在开始,我想重新活!
二、法律应如何定性?
刑法明文规定未满14周岁的女性属于幼女,鉴于幼女对其性权利的自我?;つ芰先?,在智力发育和性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所以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这是刑法对于幼女的一种特殊保护。防止有人利用幼女的辨别能力差,骗取幼女的同意而发生性行为,“钻法律的漏洞”。因此,即便在个别案例上,确实存在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主动勾引而发生性行为的极端情形,但是考虑到对于整体幼女的?;?,法律在“自愿性”的规定上没有做出任何的妥协!
也就是说,只要女性未满14周岁,就只看有没有发生性行为!发生了就当然构成强奸罪!不考察自愿不自愿,有无使用暴力的问题!
同时,为了加强对幼女的性权利的保护,在强奸罪的既遂认定上,成年妇女的既遂以“插入”为标准,而幼女则以“接触”为标准,即只要接触到幼女的性器官,即视为强奸既遂,不论有无插入。这点也是一个强化的特殊保护。
普通人与已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是否需要考虑“自愿”问题?
已满14周岁的女性在刑法上就不再视为幼女了,也就是说刑法认可已满14周岁的女性对自己的性权利有完全处分权!因此,即便有些已满14周岁的女性依然存在辨认能力较差,容易上当受骗的情况,只要其在发生性行为时是出于自愿的,就不存在强奸的问题。
由此可见,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又规定已满14周岁的女性不属于幼女,就证明了刑法认为14周岁的人对于一些重大的事情是需要负责的,这中间既对于具有重大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对于自己的性权利需要自我负责。
所以说,在现行的刑法体系中,14周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对于女性而言,意味着你需要对部分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意味着你已经可以完全处分自己的性权利了!
养父和已满14周岁的养女自愿发生性行为应如何定性?
有人就问了,普通人和养父存在什么重大区别吗?既然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的女性对自己的性权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那么假如已满14周岁的养女自愿和养父发生性行为应当也不属于强奸罪的范畴!
提问的人肯定是看《洛丽塔》这样的书看多了!正常的女性怎么可能会“自愿”和养父发生性行为?再怎么崇拜自己的养父,喜欢自己的养父,多半也是出自于父女之情,而不可能想到性的问题!
所以,在养父和养女这种特殊的关系中,一旦发生了性行为,很有可能这种“自愿”并非真实的,而是一种迫于无奈的屈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的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显然,养父和养女之间就是典型的养父利用了其优势地位的情形!在一个寄养家庭中,被寄养的养女显然是“孤立无援”的,本来她唯一可以依赖的靠山就是自己的养父母,在面对他人对她的不怀好意时,自己的养父母可以?;に?!
但是!如果自己的养父打算性侵自己,她就真的没有任何的援助了!在这种孤立无援的境地之中,养女除了乖乖就范又能如何?
因此,2013年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的第21条规定是非常有必要,且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