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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司法现状上海

日期:2021-01-29 阅读: 关键词:上海好的刑事律师,上海口碑律师,上海刑事律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持有集资诈骗罪的目的由司法推定决定。但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不同理解,导致案件定性和量刑存在差异,案件管辖存在争议,取证方向不明确,对集资参与者的权利?;げ蛔?。推断非法占有目的时,首先要明确非法占有的内涵;其次,推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主客观一致,允许反证反驳,多方面评价;最后,应当通过三个步骤来进行:客观认定积极的基本事实、核实反证的反驳和认定反向的基本事实、推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司法现状上海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1.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司法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侦查人员、上下级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标准有不同的理解。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差异更大,一些集资诈骗案件经常受到学术界的质疑。筹资参与者经常要求司法当局根据案件中的一些虚假事实将案件定性为筹资欺诈罪。一旦无法确定,司法机关往往很难对其进行解释,也很难让集资参与者理解和接受。

  对非法占有目的推定标准的不同理解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它导致了案件定性和量刑的差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以100万元的个人犯罪为例,在现行标准下,如果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可能被判处3-4年有期徒刑,而如果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引发案件管辖权争议。集资诈骗案件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时,由上级检察机关管辖。但当上级检察机关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不同理解时,下级检察机关通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案件,导致办案检察官发现案件性质与起诉罪名不符的矛盾局面。第三,影响侦查机关取证的方向和效果。由于不同侦查人员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不同,办案过程中侦查取证重点、指导侦查和补充侦查也不同,会进一步影响案件定性。第四,影响筹资参与者诉讼权利的行使。在集资诈骗案件中,虽然集资参与人不具备与其他类型诈骗案件受害人相同的诉讼地位,但仍有申请阅卷和抗诉的权利,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集资参与人不具备上述权利。

  二、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界定及推定原则。

  (一)非法占有集资诈骗目的的内涵。

  界定非法占有的内涵是准确司法认定的基础和前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排除意思+使用意思”说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也得到国内许多学者的认可。根据这一理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将某物排除在权利人的占有之外并加以利用。单纯的“排除故意”不能将破坏财产排除在非法占有目的之外,单纯的“利用故意”不能将暂时利用他人财产牟利排除在非法占有目的之外。笔者认为“排除意义+使用意义”的理论可以全面概括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但涉及到集资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几乎不可能直接损害钱财,所募集的资金必须具有使用的意义,所以判断本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排除集资的意义。具体来说,推定非法占有集资诈骗罪目的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主观上希望不返还集资款或者明知可能无法返还集资款仍持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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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法推定非法占有集资诈骗目的的原则。

  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根据事实之间的正常关系,以确定的基本事实认定推定事实的方法。刑事推定几乎可以看作是证明被告人心理状态的唯一途径。[2]在推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应遵循某些原则。

  1.主客观一致原则。主客观一致原则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原则,强调防止客观归责。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因为集资款无法返还而发生,但不能因为集资款无法返还而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原则的另一个含义是,不能因为行为人供认并认定集资诈骗罪,就主观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特别是在认罪从宽制度的影响下,部分行为人会为了获得量刑上的宽大而认定集资诈骗罪。笔者认为,除非行为人明确承认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有稳定的供述,否则在仅认定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应以客观基本事实推定的方式确定。

  2.允许反驳反证原则。刑事推定以经验法则为基础,尚未达到完全确定的水平。除了法律不能推翻的推定,所有的推定都是可逆的。因此,允许行为人反驳推定事实并提供反证是刑事推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中,应当以正面证据和事实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反面证据和事实否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验证推定的可靠性。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的规定在列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时,均表述为“可以认定”而非“应当认定”,这也说明即使列举的情形发生,也可能无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应当在允许行为人提出反驳和反证的基础上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3.多维度评价的原则。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采用“情况列举+抽象概括”的方法规定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判断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所列案件以外的其他相关情况。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大多认为行为人有两个以上的基本事实可以用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学者创造了“四分一线”的推定方法:“四分”是筹资的原因、筹资的次数、业绩的表现、违约后的态度;“一线”是看整个非法集资活动的综合表现,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3]因此,通过各种基本事实来评价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一个基本原则。

  第三,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方法。

  司法解释和会议记录表明,在列举非法占有推定的目的时,采取了克制的立场[4]。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司法推定需要根据案件具体分析。规范性文件一旦列举了某一种情况,就容易遭到反驳和批评,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都列举了存在“能够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要求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件判断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了使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结论更为可靠,在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坚持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应建立必要的程序,规范司法推定过程,可按照客观认定积极的基本事实、反证查证与反证认定反向基本事实、推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步骤进行。

  (一)客观认定积极的基本事实。

  基本事实是非法占有推定的基础和前提。为了保证推定结论的可靠性,首先必须保证基本事实客观、准确,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集资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模式、资金去向以及集资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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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   1.演员基本信息。行为人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指行为人过去的经历、资产和负债。过往经历包括行为人是否具备金融投资相关知识和教育背景、经验,以及其以往的从业经历和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影响对行为人控制风险和集资盈利能力的判断,进而影响对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如文某、王某[5]集资诈骗案,判决以王某的银行工作经历和对国家金融法律政策的熟悉程度作为推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事实之一。行为人的资产负债主要是指行为人及其企业在非法集资前的资产、债权债务,影响对行为人偿还能力的判断,进而影响对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比如杨集资诈骗案6],杨被判债台高筑,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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