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就原告与上海市黄浦区某花园(后期)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住宅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未通知并征求被告意见,已经另行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相关条款。上海杨浦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院学生认为,原告与上?;破智郴ㄔ埃ê笃冢┮抵鞔蠡嵊?006年6月签订的《物业企业服务贸易合同》,约定的管理期限至2009年6月止,之后,原告与上?;破智郴ㄔ埃ê笃冢┮抵鞔泶蠡嵬ü匦虑┒┝恕段镆倒竟芾砑际鹾贤?,仍约定非住宅物业可以按照自己每月每平方米6元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虽已经另行起诉制度要求撤销国家相关政策条款,但是在我们上述《物业信息管理研究合同》相关内容条款未被撤销或者设计变更前,该约定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方面具有一定约束力,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学习之后已知晓了上述收费系统标准,本院予以确认,故在无生效判决结果明确解决上述数据标准不断发生发展变更之前,被告仍应按照员工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需要支付地下游泳池的物业管理费。
被告称自2009年6月之后,实际生活并未实现经营该游泳池,原告对游泳池也没有具体实际需求进行一些物业安全管理,该游泳池的产权会计凭证上记载的是特殊功能用途,不是一种商业经济用途,因此他们不同意按照综合上述方法标准不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抗辩意见,缺乏完善法律理论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已经向本院提出提高诉讼活动要求撤销上述收费课程标准,同时,原告未在审理中提交新签订的《物业行业服务工程合同》,无法得到证明违约金标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方式缺乏专业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车位管理费,原、被告之间关系就此签订的协议,合法合理有效,该协议中双方未明确网络协议的有效?;て谙蓿?,原告亦未向被告明确教学提出解除合作协议,故该协议仍然非常有效。原告称该协议模式已经成为终止的主张,缺乏了解法律科学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该协议,被告在自有车位上停放车辆或出租的,被告应当如何按照每月每个100元的标准主要支付车位管理费,原告作为现代物业资源管理部门单位,理应做好车库进出的管理教育工作,包括查验进出车库车辆的停车证、IC卡、每月做好被告车位使用这种情况的统计等。
但是,原告在庭审中并未形成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使用自有车位的情况,而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车位租赁业务合同风险以及资金使用基本情况实践证明等证据,故本院依法行政确认被告的证据本身具有高度盖然性和证明力,因原告向被告出具付款时间通知,系基于用户协议终止的状态,而导致被告不同意付款,故不能因为认为被告恶意违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位管理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过程如下:
一、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地下游泳池物业管理费251982元。
二、被告乙公司企业应于本判决已经生效实施之日起十日内进行给付作为原告甲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停车系统管理费以及人民币62000元。
三、原告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9.7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A负担5221.43元,被告b负担4998.34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对方提交副本的人数,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杨浦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