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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律师详解讲解:2022走私假币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认定

日期:2022-09-21 阅读: 关键词:杨浦区律师,走私假币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出入境内的行为。很多人可能对此不是很了解,今天杨浦区律师就来跟大家好好聊一聊这最常见的经济犯罪—走私假币罪。

杨浦区律师详解讲解:2022走私假币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认定

  一、走私假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ㄒ唬┳咚郊俦易镉胂?、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界限

  销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大量销售、购买、运输假币的行为。走私假币罪与销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均为故意。这两种罪行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走私假币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禁止假币进出境的管理制度。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系统,具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系统中的货币管理系统。

 ?。?)犯罪进行客观发展方面可以表现方式不同。走私假币罪的犯罪具有客观环境方面研究主要表现为企业违反中国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管理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在犯罪问题客观经济方面表现为在我国对于境内通过出售、购买、运输公司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是否“出入国(边)境”是两罪在犯罪提供客观因素方面的主要存在区别,但《刑法》却有一例外规定,《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工作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自己本节的有关部门规定行政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一个国家政策禁止美国进口物品的,或者学生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相关货物、物品,数额影响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我们国家政府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提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为了限制产品进出口商品货物、物品,数额相对较大,没有合理合法权益证明的。”依此规定,虽然由于行为人之间并没有跨越国(边)境,而仅仅是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伪造的货币资金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伪造的货币的,应以走私假币罪而非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定罪处罚,这属于传统刑法的特别明确规定。

  (3)不同的犯罪主体。 走私假币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买卖、买卖、运输假币罪的主体只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单位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走私假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界限;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行为。走私假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对象都是伪造的货币。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客体不同。走私假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管理会计制度,具体是国家发展对外贸易关系管理工作制度中的国家禁止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管理控制制度;而持有、使用假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具体是国家金融资源管理体系制度中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 走私假币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者非法购买假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购买、销售假币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客观上表现为持有、使用、拥有大量假币。 本办法所称“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携带伪造货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使用”,是指为各种目的以各种方式将假币作为真币流通的行为。

 ?。ㄈ┓缸镏魈宀煌?。走私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主体。

  二、走私假币罪的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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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走私假币犯罪的明显特征是逃避海关监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由于假币走私行为的存在,所以判断行为人是否逃避海关监管要根据不同的行为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处在海关查获的走私既遂、未遂案件的决定书》 ,走私假币罪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犯罪分子通过国家设立的海关监管机构“破关走私”;假币到达海关检查门口或者进入海关专门监管场所发现的,视为走私成功; (二)携带或者运输“通关走私”假币的,只要到达国境(边境) ,视为走私成功;(三)使用境内邮寄假币方式走私的,只要在邮政部门办理完邮政手续,即视为已完成走私; 在办理邮政手续过程中发现的,视为未遂走私; (四)故意实施上述走私行为,但“目的不能实施”的,视为未遂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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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企业一般认为共犯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走私假币罪通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存在。

  2.走私假币罪共谋犯罪的认定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假币的犯罪分子串通,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便利的,以共谋走私假币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共谋是指走私假币的犯罪分子在事前或事中形成的走私假币的共同意图。 在走私假币罪中,有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共谋:(一)明知从事走私假币罪的,同意向他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和海关证件。 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便利;(二)为同一犯罪分子多次走私假币提供前款规定的协助。 当犯罪人知道罪犯走私假币时,如何处理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帮助罪犯的行为? 我们认为,在走私假币犯罪中,帮助者不应因与走私犯没有共谋而被认定为共犯,根据帮助者行为的性质,应当参照刑法第310条关于包庇、包庇定罪量刑罪的规定。

  3.负有特定环境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研究人员可以构成走私假币罪的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负有特定监督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纵容、纵容走私犯罪行为的, 构成纵容走私罪。 纵容走私的行为通常是消极的不作为。 但是,海关工作人员在纵容走私过程中与走私假币犯罪分子勾结,配合走私犯罪分子积极逃避海关监管,或者纵容走私犯罪后分享赃款,应当与走私假币罪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4.走私假币罪共同犯罪中承运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在走私假币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追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以追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为限。但是,如果运输工具上的其他人员如乘务人员、驾驶人员提前参与走私假币犯罪或者集资,或者由于运输工具的特殊性,上述人员不可能不积极参与走私假币的活动,也应当以走私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走私进行假币霏霏数形态的认定

  1.关于网络暴力、威胁抗拒海关缉拿走私假币的行为可以定性分析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假币的犯罪分子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抗拒走私的,构成走私假币罪和妨碍司法罪,并处多罪并罚; 对反走私人员造成重大伤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谋杀罪,并处走私假币罪。

  2.同时,走私假币和其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物品

  第一,行为人是否具有中国走私故意,且明知有多个走私的对象。根据企业最高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诉讼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信息或者其他废物中藏匿假币,应当以走私假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者通过走私废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上述司法解释采用“隐匿”而非“包容”。 “隐蔽”本身表明国家承认在这种情况下走私者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其理由是,在司法实践中,查获的假币往往藏在其他普通走私货物和物品中,在这种情况下,走私犯罪分子往往承认他们只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 但他们会以不了解其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如假币)为由进行自卫。 如果接受这种抗辩,就有可能使走私犯逃避刑事责任;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造成行为人不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标准,因为逃避应纳税额不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成立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罪名无效,可能导致刑法有关规定的严重后果。

  第二,行为人具有走私意图,但具体走私对象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根据《关於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故意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概括起来,但是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应当根据走私的实际对象确定,构成一罪的,处以一罪; 构成多罪的,分别定罪,并处以数罪并罚。

  第三,行为人是因为有走私的意图而犯了认识上的错误,但是被骗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骗而走私假币或者其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的,仍应当以实际走私的物品认定犯罪,构成犯罪的,以犯罪论处;构成数罪的,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但在这两种情况下,量刑时都可以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3.走私进行假币罪与其他假币信息犯罪行为之间的罪数问题

  司法实践中,走私假币行为往往与其他假币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给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活动带来一定困难。 这主要表现在走私伪造货币和伪造货币、买卖伪造货币、运输伪造货币、持有伪造货币、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同时发生时的犯罪数确定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走私假币罪和伪造货币罪,或者买卖、运输假币罪,或者持有、使用假币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走私假币行为与其他假币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应按走私假币罪的处罚原则,将涉嫌者按走私假币罪处罚。 我们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处理这种情况,以伪造后走私假币案件为例:第一,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走私假币的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是伪造货币之后产生的,即两种犯罪意图的产生时间顺序不同,没有联系。 行为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货币罪和走私假币罪,并对数罪并罚。 其次,如果行为人首先产生走私假币的犯罪意图,并在故意控制下实施假币行为,则走私假币行为和假币行为属于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之间的典型关系。 这两种行为的牵连性质决定了两种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原则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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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为走私骗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审理诈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走私假币为目的,使用虚假或者无效凭证、商业文件等手段,从指定的外汇银行诈购外汇的,依照走私假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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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小编介绍的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杨浦区律师,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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