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股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股权期权等方式,向员工提供持股、购股或赠股等权益,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然而,股权激励也容易引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例如劳动者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权益是否得到合理保障等问题。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来告诉您有关的情况。
一、争议情况
案件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上海市注册的科技公司,拥有一项核心技术。为了留住和激励优秀的员工,甲公司决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向员工发放股票。根据激励计划,员工必须在公司服务满一定年限后才能行使股票,否则股票将被收回。
某员工在服务期满后提出了行使股票的要求,但甲公司却以员工未按时行使股票为由拒绝了其要求。员工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应当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期限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员工签订了股权激励计划,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根据激励计划的约定,员工在服务期满后即可行使股票。因此,甲公司拒绝员工行使股票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行为,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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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
(四)劳动报酬;
?。ㄎ澹┕ぷ髂谌?、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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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投;ぁ⒗投跫?、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八)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解除或者终止后的处理;
(九)附加协议。
2、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办法》
第二章 股权激励的实施
第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期限、激励股权数量、激励股权的行权条件和行权方式、激励方式变更、激励计划的修订、终止等内容。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实施。
第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七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程序:
?。ㄒ唬┕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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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谄笠捣ǘɑ购凸啥泶蠡峄蛘吖啥峁婊蛘咄ㄖ啥蛘吖扇だ韵螅?
?。ㄋ模┰诠娑ㄆ谙弈?,提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三、案例分析
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起股权激励争议案件中,甲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曾向某员工承诺,如果公司未来上市,员工将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某员工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因个人原因离开了公司。不久后,甲公司确实在股票交易所挂牌上市了。但是甲公司并没有按照之前的承诺给予该员工相应的股权激励。员工对此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予其应得的股权激励。
在这个案例中,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股权激励的约定,但是公司并没有履行其承诺,导致员工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履行股权激励的约定,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股权激励款项。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股权激励是一种特殊的薪酬形式,它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工作关系中达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员工在企业发展中得到相应的收益。
股权激励应当按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实施,必须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在企业法定机构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者股东会公告或者通知股东或者股权激励对象,提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股权激励约定应当包含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期限、激励股权数量、激励股权的行权条件和行权方式、激励方式变更、激励计划的修订、终止等内容。
对于员工提出的股权激励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如果员工的股权激励权益受到侵害,他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其股权激励约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股权激励款项。
综上所述,上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股权激励是一种重要的薪酬形式,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实施。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其股权激励约定,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