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平时我们听说比较多的犯罪,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有哪些?平时又该如何注意?上海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犯罪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给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公共事务,非法占用自己的财产,因涉嫌贪污。
普通公民与具有贪污罪主体地位的人勾结的,以贪污罪共犯处罚。
曾经具有但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其原有职务便利非法取得公共财产的,不构成贪污罪,视其行为的性质,列为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
二、客观社会行为可以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进行非法占有重要公共财物。
?。ㄒ唬┠惚匦肜媚愕牡匚?。 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便利来管理、管理、处理公共财产的权力和便利。 管理是指负责公共财产的分配、处置和其他控制的职责活动;管理是指为防止公共财产的损失而负责保管、处置等活动的职责活动;管理是指将公共财产作为生产和流通的一种手段,以增加公共财产的价值; 处理是指对公共财产的处理,如收受、消费等活动。 利用与职务无关的工作关系熟悉犯罪环境、方便接近犯罪对象等便利条件非法占用公共财产的,或者利用工作人员的身份方便接近某单位的,不构成犯罪的。 然而,使用便利的位置这一要素,相对于不同的腐败行为,有着不同的含义。
?。ǘ┮拔?、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与狭义的侵占是同义语,即将实现自己企业因为技术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是第三者所有,包括对公共财物信息进行分析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如财会研究人员收款不入账而据为己有,执法部门人员将罚没款据为己有,管理会计人员将自己公司管理的公共财物变卖后占有所变卖的款项,等等。根据我国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社会工作相关人员在国内公务服务活动时间或者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教师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存在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这种教学行为应属于侵吞公共财物。
盗窃是指侵犯占有人的意思,使用公务设施,占有他人的公共财产而转让给自己或第三人占有。刑法理论认为,盗窃在这里意味着“内部工作”,就像出纳员从他管理的保险箱里偷钱一样。然而,这种“内部作业”行为是自己占有、管理财产为自己“贪污”.实际上,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享公共财产时,行为人利用公务便利窃取财产,才是贪污罪中的“盗窃”.
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为幌子,以合法的义务形式,使被欺骗的人对处分权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产的行为。例如,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捏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作虚假申报,骗取属于自己的保险金,是以诈骗形式侵占公款的一种形式(见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区分使用工作促进欺骗和不使用工作促进欺骗。传统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虚报旅行费用或虚报旅行费用诈骗公款,构成腐败犯罪。但本文认为,这种行为在方便上不占便宜,视为诈骗罪更为恰当。
其他手段是指除贪污、盗窃、诈骗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便利的手段。上述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将公共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非法占有。这种非法占有,一方面可能表现为行为人以合法形式或事实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将公车登记为己有,将公款存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将公共财物控制为私人财物;另一方面,也可能表现为行为人合法或事实上处分公共财物,如将公款捐赠他人、变卖公共财物等,但不包括单纯毁坏公共财物的行为。
?。ㄈ┍匦虢蟹欠ㄕ加猩缁峁膊莆铩P形芯慷韵笪颐潜匦胧枪膊莆铮ú渭谭ǖ?1条),而非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但不限于国有财物,因为贪污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一个国家政府机关、国有经济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可以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学生主体没有完全不同可能出现贪污国有财物以外的公共财物。但是,受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上市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人民群众团体委托关系管理、经营发展国有财产的人员需要成立贪污罪,必须是非法占有了国有财物。另一个重要方面,不要求设计单位对公共财物的占有具备合法性。例如,贪污国家安全机关非法征收的款项的,贪污国有中小企业收受的回扣的,贪污国有金融公司服务合同诈骗所取得的财物的,均成立贪污罪。
三、责任采取故意的形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意思内容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务员行为的完整性,会发生侵犯公共财产的结果,并希望或者让这种结果发生。在侵犯财产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与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相同的含义。
以上便是上海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整理的对于贪污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最大化地?;ぷ约旱暮戏ㄈㄒ?,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