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平日里常见的罪名,但是侵占罪很容易和其他一些罪名相混淆,我们如何分清侵占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呢?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今天为您解答。
一、容易产生混淆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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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盗窃罪的客体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非公共财产。简言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其占有的公共财产,构成侵占行为,而国家工作人员不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共财产,或未利用职务之便窃取私人财产,则构成盗窃行为。
(二)贪污和职务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进行一般不包括中国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即使他们有的学生构成一个职务侵占罪主体,也不是我们因为其国家社会工作相关人员的特殊身份。比如某国家公务员与其他人私自共同发展注册一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务员利用在自己公司中担任财务部门领导之便,侵吞私有公司20万元,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而贪污罪的主体可以要求须为国家教育工作服务人员,如果非国家经济工作技术人员通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属于贪污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需要教师注意的是,国有上市公司、企业或其他一些国有建设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结构及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设计单位主要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本单位财物的,不应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应以贪污论处。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是公共财产,而且是私人公司和企业的财产。
(三)贪污、挪用公款;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都为我们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其行为问题都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行为研究对象都属于社会公共财物的范畴,只不过挪用公款行为分析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里的公款。两罪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对行为对象是挪为他用自己还是非法占有。如果没有国家教育工作相关人员可以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他人或单位需要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行为。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非法占有公款的,应当可以构成一个贪污问题行为。比如对于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挪用公款后采用一些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会计账目等手段,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账目上反映研究出来,且没有及时归还学生行为的;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有能力以及归还所挪用的公款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的去向的,说明中国已经发展具备这些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以贪污论处。
二、刑事处罚
犯贪污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处罚。所谓量刑情节,是指影响和解释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如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的一贯表现和态度、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ㄈ└鋈私刑拔鄯缸锸钤谖逋蛟陨掀笠挡宦蛟模ξ迥暌陨嫌衅谕叫蹋梢苑⑾植⒋γ皇账胁撇?;情节发展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公共财产。
?。ㄋ模└鋈颂拔廴嗣癖?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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