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绍贵虽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导致公安机关对其失控,但其在接到家属电话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客观上节省了司法机关为组织对其抓捕所应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降低了司法成本,同时也未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了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讲讲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此外,本案处理过程历时较长,付绍贵并非单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是可能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才未经批准潜逃外地打工,其行为与单纯以逃避法律制裁为目的的脱逃行为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若不因此阻却自首的成立,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其接受法律制裁,真诚悔罪自新。三、认定自首与否与被取保候审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两者并不矛盾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5项义务,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违反或者遵守上述义务性规定,与是否认定自首没有必然联系,两者不存在矛盾。违反义务性规定而潜逃的,其法律后果是给予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予以??畹却Ψ#蛘弑涓恐拼胧?,进行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而不是将其视为加重刑事责任的理由,并以此排除认定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可能。
也不能仅以自动投案行为是履行取保候审期间所负的“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的法定义务为由,否认行为人是主动、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的自动投案性质,进而否定其行为仍然可以构成自首。
正如交通肇事后?;は殖?、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也都曾存在很大争议。持异议者的理由也是认为,?;は殖?、抢救伤者及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因此不存在自首。
逃逸是加重处罚情节,之后投案也不应认定自首。但权威观点却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肇事后所负有的法律义务,刑法规定的是自首的构成要件,是否负有法律义务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两法规定的并非同一事项,两者并行不悖,也不存在矛盾,认定自首是对履行法律义务的支持和鼓励,不认定自首,有可能助长逃逸行为,产生不良社会效果。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在肯定?;は殖?、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的同时,也认定其系自动投案,并且给予逃逸者自动投案并构成自首的机会。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经家属规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卖淫行为如何界定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在行政法规的适用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0年2月29日作出的《关于如何适用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
上海刑事大律师认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公安部也曾在2001年2月18日作出《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2001〕4号)》,该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