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需要通过存假币使自己的信用卡市场或者存折上获得债权,如同伪造信用卡发展或者存折而获得债权。既然如此,就难以分析认为其后来取真币的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管理行为。上海刑事大律师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这是中国因为,存假币的行为方式同时侵害了他们两个法益:货币的公共社会信用与银行作为债权;取真币的行为问题没有受到侵害国家货币的公共服务信用,只是侵害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的占有与所有。
“退一步说,即使承认行为人已经取得商业银行对于债权的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该行为与利用债权取得真币的行为,实质上侵害的是一个法益,所以,宜将二者理解为主要包括的一罪的关系。
但这种技术包括的一罪,并不一定意味着后者是不可罚的事后控制行为,因为只有真正侵害财产法益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另一重要方面,虽然有着不可能对一些非法活动获得债权与取真币的行为以及实行并罚,但不能因此无法否认资产使用假币行为的可罚性?!?
“总之,认为向ATM寄存假币取真币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的观点也是难以有效成立。这类案件事实上可能存在以下两个不同行为,客观上侵害了两个法益,行为人对两个法益侵害都有法律责任,故应当坚持认为学习这类消费行为之间成立开始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而且教师应当数罪并罚。”
作者认为,张明凯教授的上述观点也有值得探讨的地方:第一,“行为人通过存入假币获得信用卡或存折上的债权,就像伪造信用卡或存折获得债权一样?!?
但是,存入假币的行为会导致银行实际改变存款人账户中的存款数量,而伪造信用卡或存折的行为不一定会导致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数量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只要没有使用假信用卡或存折, 银行不会遭受财产损失。
二是通过存入假币不可能获得实物债权,只有实物才能使银行遭受财产损失(现金损失)。如果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则假设行为人直接将假币存入他人的银行账户以偿还债务,或者将假币转入他人的账户以偿还债务,而不是取款。
不知道张教授是否还认为行为人没有取得实物债权,银行还没有遭受财产损失?第三,根据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相结合的犯罪思想和逻辑,不提取假币而存入假币后又转移假币的人,也将被认为是使用假币罪和盗窃假币罪,即“并罚”理论将导致存入假币罪和提取真币罪。
并直接将假币存入自己的信用卡账户以清偿前次透支形成的债务,并直接将假币存入他人账户以清偿债务,因为只有一种行为,只能定罪一次刑罚??瓷先ゲ还?。因为后两种行为使银行遭受财产损失,而存款假币取真币也没有什么不同。
第四,如果他认为自己用非法手段强迫增加银行存款,“他只是在形式上取得了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这一思路,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起定罪的案件:如果行为人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从他人那里偷钱,他可能被判两项盗窃罪。
上海刑事大律师认为,行为人利用敲诈勒索或欺骗手段,让他人到行为人指定的账户汇款后,除建立敲诈勒索或欺诈外,还建立了因取款而造成的银行盗窃损失。夸张地说,这种观点甚至可能导致敲诈勒索者、欺诈者和行贿者(受贿人直接将贿赂存入受贿人的账户),只要现金没有被提取,这只是犯罪未遂最不合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