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虚假诉讼是属于公诉案件,虚假诉讼是可以进行和解的,由嫌疑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根据案件性质不同由不同机关负责侦查、立案,是我国刑事案件职能管辖权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由此,可以看出自诉案件,一般就是无需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从虚假诉讼罪法条表述来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行为人自己捏造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足以影响法院公正裁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可分为侵财与非侵财两种类型。虚假诉讼罪?;さ目吞逡彩蔷哂醒≡裥?,即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与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司法秩序而言,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而针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言,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因此,从本罪的构成分析,此罪只要是“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足以影响法院公正裁决的,即构成本罪。查明本犯罪事实,并不涉及需要采取侦查手段。但是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三)九十三的规定,虚假诉讼案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局管辖。尽管刑诉法规定了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相互配合,但是,由于有些法律观念及认识不同产生分歧,往往会将案件搁置不立。甚至部分公安人员会认为,属于法院错案追究问题,构不成犯罪而扯皮。因此,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条之一颁布实施之后,虚假诉讼案例不少,以虚假诉讼罪定罪的案例并不多见,这不得不说是虚假诉讼罪管辖权问题所得来的诟病。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看,虚假诉讼罪的基本含义,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其中的民事诉讼,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切诉讼,应当包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提起反诉。当然,仲裁程序不属其列。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侵害了司法秩序还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都有两个基本事实必不可少。其一是侵害人的诉状;其二是法院的裁判文书。笔者认为,这两项基本事实,足以证明构成此类犯罪无需侦查手段。因此,笔者认为,以扰乱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在程序设计上,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就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由受害人提及自诉。在受害人缺位时,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在设计公益诉讼的程序中,缺乏刑事公益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上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因此,在公益诉讼程序范围设计上,建议增加刑事公益诉讼,使诉讼程序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