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相关法律未规定律师事务所发展可以通过进行企业破产清算。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有效进行研究破产清算。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司法部1996年11月25日颁布的《合作学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吊销执业证书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问题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由合作律师依照章程的规定分割?!泵挥芯咛骞娑ㄑ献髀墒κ挛袼嗽笨梢酝苯蟹治銎撇逅?。现行的《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风险管理解决办法》也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进行个人破产清算。
综上,富国律所不是企业法人,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富国律所不是合伙企业,不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其他法律也未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破产清算。
因此,富国律所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富国律所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富国律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受理富国律所的破产清算申请。事实和理由:
1、《司法部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薄端痉ú抗赜谏罨墒ぷ鞲母锏姆桨浮返诙醯冢ㄒ唬┫罟娑ǎ骸奥墒κ挛袼怯芍匆德墒ψ槌傻木哂蟹ㄈ说匚坏淖月尚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已无“企业法人”的专项规定,富国律所完全符合“营利法人”的规定。
2、一审裁定富国律所“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律师事务所进行破产清算。
3、富国律所申请破产清算具有法律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豆ど吮O仗趵返诙踅笆乱档ノ弧焙汀奥墒κ挛袼钡韧凇捌笠怠苯斜硎?。
《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第一条规定:“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
富国律所不仅是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的合作律师工作机构,而且是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试点单位。富国律所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经依法组织清算,且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二审查明:富国律所成立后,未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场经济监督工作管理相关部门可以办理注册信息登记。重庆市生活质量控制技术监督局于2010年7月29日颁发的组织教育机构代码证中载明:富国律所的机构不同类型为其他国家机构。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注意到,二审听证中,富国律所主张其性质在设立时系事业单位法人,《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政策实施后,根据该法关于法人的分类,富国律所的性质应归入营利法人中的其他影响企业具有法人。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一些事实问题予以确认。本院学生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富国律所是否需要具备企业破产管理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