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受害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抚慰?上?;橐黾彝ヂ伤?/strong>解析致丈夫丧失性能力是否侵犯其妻子人格权?
基本案情
邓国忠。邓伟军等7人在贵阳县青兰乡合伙设立了大顺有色金属矿。2007年8月,该矿聘请李美丽的丈夫谢阳珍在该矿工作,工作类型为大转挖掘。2007年11月7日凌晨3点左右,谢阳珍下班后被邓果忠等人指示从地下返回地面。谢阳珍因为矿斗车脱轨从矿斗车的桶里摔了出来,受伤了。谢阳珍的伤被诊断为永久性膀胱无能,构成四级残疾,结肠瘘术后和性功能障碍均构成八级残疾。今后,我们需要长期更换敷料,定期更换无能管和袋子,每月需要800-1000元。由于索赔失败,谢阳珍向法院起诉了邓果忠等人。经最终判决,邓果忠等7人将赔偿谢阳珍的医疗费用。鉴定费。残疾赔偿。受抚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工作延误费?;だ矸延谩J称凡固?。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1450元(其中包括3500元)。对于后续治疗费用,由于时间和金额不确定,要求谢扬真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再次主张权利。2009年7月以来,谢扬真先后赴桂阳县人民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鄱阳市长平卫生院。医疗费用为57053元。2011年5月30日,谢扬真向法院提起后续治疗费用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1)。2011年9月26日,谢扬真向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鉴定申请。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制定了《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2011年)法医鉴定意见。2011年5月25日,李美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果忠和其他7人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婚姻是男女之间的合法结合,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李美丽因丈夫受到伤害而造成性功能障碍,损害了李美丽及其配偶谢扬珍的婚姻关系,对李美丽的夫妻生活造成伤害,生活幸福指数下降。应酌情支持李美丽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被判赔偿1万元。邓伟军拒绝接受李美丽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李美丽不是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本案的诉讼时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开庭审理。
法院审判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美丽作为已婚妇女,与丈夫的正常性行为是其应有的权利,该权利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本案中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李美丽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李美丽作为赔偿权利持有人,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至于李美丽人格权利损害的严重程度,虽然没有具体的定量标准,但性行为权利对已婚妇女的重要性不需要证明。李美丽权利的损害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严重后果,李美丽有权获得赔偿。在本案中,李美丽的丈夫谢阳珍在治疗过程中受伤,法院的判决和治疗发票作为证据。因此,李美丽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二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