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失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案件会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接下来静安律师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00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保全措施问题进行了修改。 一是明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财产在性质上属于“保全措施”;二是增加了“冻结”的保全手段;三是民事原告、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四是需要人民法院采取?;ご胧┑模视妹袷滤咚戏ǖ挠泄毓娑ā?上述修改主要是为了?;じ酱袷滤咚吓芯龅闹葱?,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本文:
1.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受理附带民事法律诉讼后,可以通过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括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的申请国家采取保全控制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为便于学生及时、有效管理执行保全制度措施,人民需要法院认为可以发展要求申请人提供被告人的财产问题线索。当然,为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保障附带民事裁判能力得到提高执行,必要时,即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保全申请工作或者我们不能实现提供个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2.在紧急情况下,发现被告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人民通过法院需要采取保全控制措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法律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除外。主要是:其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发展提出问题采取保全制度措施进行申请的,人民选择法院认为可以要求其能够提供融资担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社会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案件前申请国家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供信用担保。其二,考虑到学生对于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启动需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工作的完结,被害人已经无法实现自主掌控,故对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申请世界人民法院应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不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人在中华人民法院必须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系统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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