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其受年龄等各方面眼制,不仅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完全的意课,体相相应的责任,同时对十自己享有的财产产权也没有概念,据此,为防止监护人损害未成人权益,法律对监护人外分未成年人财产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下面,上海著名继承律师所为您分享一则案例,带您了解监护人私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回顾:
A市B村村民徐甲,因年过四十未婚,于1985年与失去前夫的章某结为夫妇?;楹罅侥晡瓷?987年9月中旬,徐乙出生第十五天即被徐甲、章某夫妇收养,1989年、1990年养母、养父先后去世,徐乙年仅三岁。因无合适监护人,徐乙亲生父母王莫金某不忍心看着年幼的徐乙失去依靠,举家租住在B村,负起对徐乙的监护责任至今。期间。日村两委及乡邻多方关怀,给徐乙申报落户、分了责任田。养父去世九年后,徐丙、徐丁(徐甲同胞弟弟)与王某、金某同意签了“协议书”,将徐之所有的养父遗产外分给“亲胞兄弟所有”。
此后,徐内,徐依“协议书”占有徐之养父遗产(主要是一日房层)至今,2007年,村里分配十地征用款时,以徐乙不继承养父遗产已由生父母监护为由,不给其享受村民待遇,此时,王某、金某才发现问题,依法提起诉讼。
上海著名继承律师所在接受徐乙父母委托后,律师经过调查取证,提出:徐乙与徐甲、章某之间所形成的收养关系,虽未按照相关法律固定办理收养手续,但该关系属于事实,且被B村村民所公认,徐乙作为徐甲夫妇的养女也载入了徐氏宗谱,确认徐乙与徐甲夫妇的收养关系成立。徐乙作为徐甲夫妇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对徐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王某,金某擅自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侵害了徐乙的台法财产继承权,故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徐甲的遗产应由徐乙依法继承。
法院判决:
确认徐丙、徐丁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处分徐乙继承权的内容无效;徐丙、徐丁将其所占有的同堂村徐甲的遗产房屋三间饭还徐飞绿承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展行监护职责,?;け患嗷と说娜松?、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
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ぁ?/span>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信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相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权利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