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0章第218条规定,“任何人公开进行淫乱,或当这种行为通过直接观察可以引起正当的公愤时,应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自由徒刑或每天不超过360个单位的??睢?嘉定律师下面为您讲讲其中的问题。
《加拿大刑法》第五章第173 (1)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故意实施猥亵行为的人构成犯罪,可被即决定罪处罚:(a)在公共场所有一人以上;或(b)在任何地方意图侮辱或触摸他人?!毕匀?,在上述所列国家的刑法中,没有任何秘密的淫乱被定义为犯罪,但所有公开的淫乱都被定义为犯罪。
因此,在外国刑事立法者看来,公开的淫乱,无论参与人数多少,都是一种已经达到犯罪严重程度的“无价值”行为,而隐蔽的淫乱则是一种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不需要刑法干预的行为。与笔者所持的观点不谋而合,进一步印证了现行刑法第301条第1款聚众淫乱罪的立法例所反映的立法者在价值衡量上的错误。
道德的层次与刑法进行介入的准则。群众性卖淫罪保护的对象是社会腐败“,但有人认为社会腐败属于道德规范,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不需要法律惩罚,更不需要惩?!痹谔教终庖还鄣愕恼沸灾?有必要理清法律(刑法)与道德的关系。
嘉定律师认为,在社会危害性上即达到了严重性程度,应当定罪,而仅仅违反了“愿望道德”的不道德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尚未达到严重性程度,不应当定罪。为聚众淫乱罪所惩罚的行为实际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秘密型聚众淫乱,一类是公然型聚众淫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