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准予离婚时无过错方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义务主体都是法律所特有的。根据这一规定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离婚的裁定,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第四十六条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如果没有侵权行为,受害者能够或应该获得利益,如果一方配偶在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以支持另一方的工作或学习,如果另一方配偶在事业上取得成功,赚取更多的收入,家庭资产将增加,投资伙伴将获得预期的利益。一旦一方的过错在离婚成功后,自然会导致无过错的预期收益损失。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犯罪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并希望或允许这种损害发生的心理状态。疏忽是指一个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因为不小心而对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是无法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的,但是可以轻信地避免。
3、必须有因果关系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由过错方实施的,必须是因婚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都是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确定因果关系。
4、离婚的发生
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离婚的精神损害只有在确认错误一方在法律上违反了法律,直接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但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的侵权责任的,应当按婚内侵权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