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因为是否接受预期违约的选择权与被普通法和大陆法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9条所确认的债权人应当采取的减少损失的义务的原则是两个相互不一致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原则。如何解决两者的关系?很显然,如果债权人存在减轻损失的义务,他就不存在实际的选择权。
由于这个原因,在普通法系实践中的做法是,严格限制当事人拒绝接受预期违约的能力。即对债权人的选择权作狭义的解释,因为在普通法系看来,如果给予债权人充分的拒绝预期违约的选择权,这样造成的损失常比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还大,而且在实际的选择中,权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进行不经济、不合理的选择。所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无过错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并且该方当事人的履行无需与另一方当事人合作且他在履行中有正当利益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才可以拒绝预期违约。
对于债权人选择拒绝预期违约的限制,来源于white&carter(councils) v. mcgrego(1961)的判例。在white & carter(councils) v. mcgrego(1961)中,原告是一家广告代理商,利用垃圾箱为被告做广告,合同期限为3年。但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被告反悔并取消了合同。原告拒绝接受被告预告违反合同,继续制作并展示了广告。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合同价款。上议院以3:2 的多数终审判决:原告可以收回全部合同价款。法院判决:即使在一方当事人清楚地表明了预先违反合同的意图之后,无辜的当事人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仍然可以合理地发生费用,而且,一旦到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他还可以请求对方补偿这些费用。这一判决在学术界和法官中遭到了强烈的批评,虽然这一判决仍然是有效的法律规则,但是法院都尽量不去利用这一规则,除非是在一模一样的案件中。

分期债务诉讼时效怎么计算?上海债务纠纷律师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第5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只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未对当事人约定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司法解释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符合同一债务的特征。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该债务为一个单一的整体,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因此,尽管因为对整体债务分别约定了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数额,使每一期债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定整体性,整体性和唯一性是该债务的根本特征。给付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是同一笔债务具有唯一性和整体性的根本要求。
第二,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权利人没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即主张权利,并非其怠于行使权利,而系其基于对同一债务具有整体性以及不同期债务具有关联性的合理信赖。其通常把每一次的履行行为看作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往往认为其可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再主张权利。而且,当事人之间签订分期给付债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尽量维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信任关系是解决履行障碍的基本态度。为促进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权利人也不愿或者不想在部分债权受到侵害后就立刻主张权利。因此,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とɡ说暮侠硇爬道妫膊晃ケ乘咚鲜毙е贫鹊牧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