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毒品泛滥的当今社会,我们应该非常小心地与人打交道。我们不应该轻易为陌生人携带或收集货物,特别是当别人提供不正常的奖励。下面请看普陀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介绍】
本案被告人梁某某,男,46岁,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平时以经营“黑出租车”为生。
2013年8月21日上午9时许,梁某某进行驾驶粤T130XXX号牌小汽车到中山市部分民众镇民众对于市场车客,遇到新认识的客人“辉仔”(身份信息不详,在逃),“辉仔”提出给梁某某通过人民币150元的报酬,要求他到中山市105国道南区城南六路北台桥路段帮其取回一包普通货物,梁某某公司于是我们驾车时间来到中国上述工作地点,并取回自己货物可以返回一个中山市城市民众镇,途径分析中山市105国道板芙四海百货主要路段时被巡逻的交警盘查后被带回到了交警管理大队。同时学生上午10时许,梁某某在交警部门大队被闻讯赶来的公安刑警抓获,并当场从梁某某老师身上都是缴获各种货物直接一包,经检验方法检出甲基苯丙胺药物成分,净重为50.05克。
【法院判决】
案件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明知货物为毒品,但还进行运输,数额为五十点零五克,构成运输毒品。梁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万元。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梁是否知道运输的货物是毒品。那么我国法律如何规定“知道或不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毒品犯罪的意见第二条,对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认识的认定进行了探讨。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故意中的“知道”,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以下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除非有证据证明他们被欺骗,否则他们可以被视为“应该知道”: 为获得异常高的或不平等的报酬而携带或运输毒品的人。法院裁定,150美元的悬赏金额不同寻常,而且是在知情的情况下给予的。
【律师提醒】
代他人进行收取货物管理存在一个很大提高法律环境风险!
在毒品泛滥的当今社会,我们应该非常小心地与人打交道。我们不应该轻易为陌生人携带或收集货物,特别是当别人提供不正常的奖励。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这样做,还要及时采取?;ご胧家袈枷?,保存证据或传唤证人,例如附近的保安人员,以确保万无一失,否则容易落入毒品犯罪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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