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上海律师通过本文解答,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如果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无效应该怎么办?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对于装修物如何处理?
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们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判决的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
三、租赁合同无效时对于装修物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装修物处理如下:《解释》第9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四、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次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装修物损失?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或撤销,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物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该主张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在同一案件一并主张,次承租人应当就其主张另行起诉。如果法院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询问次承租人是否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次承租人为?;て淙ㄒ嬉灿Φ敝鞫蚍ㄔ禾岢鲆约ǖ确绞蕉宰笆巫靶尬锛壑到兄ぞ荼H?/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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