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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又与他人生下孩子构成重婚吗?静安律师为您解答

日期:2022-12-08 阅读: 关键词:静安律师,重婚的认定

  现在未婚先同居关系的人有很多,但对于同居人却与他人进行登记结婚的却占少数。那么我们如果同居并育有小孩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人自己是否能够构成重婚罪呢?对于学生生活中时有可能发生的事情,下面静安律师就通过这样一个企业案例来为大家研究分析问题解答。

同居又与他人生下孩子构成重婚吗?静安律师为您解答

  一、案例回顾:同居者与他人登记结婚。

  王与刘楠于1997年按当地习俗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他们在1998年有了一个孩子。1999年,因为两人吵架,王女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刘楠登记和另一个女人结婚。现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重婚罪追究刘的刑事责任。

  二、争议焦点:行为人自己是否可以构成重婚罪

  在本案审理中,对重婚罪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判决。[1994]10]规定,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仍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刘楠有一个配偶,一个王后,和另一个女人登记结婚,这显然属于这种解释。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事实上的婚姻不是合法的婚姻。司法解释虽然指出,有配偶后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同居是重婚,但没有规定在结婚前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同居是重婚。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被视为重婚罪。

  三、律师说法:重婚罪如何进行界定

  第二个意见是正确的,具体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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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被告与自诉人有非法同居关系,他有权登记与其他妇女的婚姻。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人民法院审理未经婚姻登记的夫妻同居案件的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关於婚姻登记的新规定实施以来,无配偶、未经婚姻登记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视为非法同居关系。

  此外,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人以未经婚姻登记的夫妻名义同居,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换句话说,现行法律已经完全否定了事实婚姻。

  在本案中,被告和私人检察官于1997年作为丈夫和妻子生活在一起,没有登记他们的婚姻,根据上述规定,他们只能被视为非法同居关系。由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有权选择与其他妇女登记结婚,并建立受法律?;さ幕橐黾彝?。

  第二,刘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已婚人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可以成为重婚罪的主体,但主体首先必须是有配偶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的人,然后才是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法发〔1994〕10号规定,重婚罪中的“已婚者”只能理解为已依法登记结婚并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或者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即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但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已婚者”。

  由于我国重婚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这种情况之所以要定罪处罚,是因为现有的合法婚姻需要法律?;ぃ戏ɑ橐龅谋曜贾荒苁且婪ㄈ妨⒒橐龉叵档那樾?。因此,刘楠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登记结婚,虽然以夫妻名义与王女共同生活,但由于是非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刘楠不能被称为重婚罪中的“已婚者”。

同居又与他人生下孩子构成重婚吗?静安律师为您解答

  因此,静安律师认为,刘楠与他人结婚,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处罚。重婚罪中的被告人不受处罚,因为重婚罪的当事人双方没有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如果刘男子与其他登记结婚,仍然以夫妻名义与自诉人同居,则属重婚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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