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在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借助录音设备,按照自己的遗愿处分其遗产的行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静安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一、立遗嘱的一般要求
由于继承法对证人的内容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证人的作用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为了尽量减少风险,一般要求出示记录在案的遗嘱,以满足以下要求:
(一)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作出,并亲自说明遗嘱的全部内容
(二)必须请两个方面以上的见证人没有在场进行作证;
?。ㄈ┝⒁胖鋈撕椭と嗽诼家艨际?,必须分别说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职业、单位和家庭住址;
?。ㄋ模┝⒁胖鋈吮匦胨得骶咛宓刂泛土⒁胖龅哪?、月、日、时间
?。ㄎ澹┞家糁谱魍瓯虾螅Φ泵芊獗4?,封面由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保管;
?。┘坛锌?,证人和继承人出席并测试封面的完整性。
注: 继承法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为遗嘱见证人: 身份、行为能力、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录音进行遗嘱形式存在的优缺点
(一)立遗嘱的优点:
1、做起来很容易。在手机、录音机等设备的帮助下,遗嘱可以随时随地被记录下来。
2、录音遗嘱能完整数据保留遗嘱人的原话,避免企业信息转递工作过程中不断发生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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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录遗嘱易于伪造、复制和编辑。由于电子载体的特点,记录意愿保存过程容易发生损坏。
2、无法展示立遗嘱时的现场环境,也不能保证立遗嘱人不是在胁迫、误导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立的遗嘱。
三、案情简介
张某某自身患各种多种不同疾病,自老伴2006年9月病故后,身体发展更是每况愈下。2010年3月,张某某与儿子和女儿订立了一协议,协议进行约定:待张某某百老之后,位于北京朝阳区的住房建设一套及家中经济财产归儿子自己所有,位于昌平区的三间或者住房及附房等财产归女儿以及所有。后因张某某与儿媳之间发生社会矛盾,张某某被女儿接至家中我们生活。
女儿一个女婿对其极尽享受照料,但儿子作为儿媳却甚少有人过问。2014年9月,张某某长期卧床不起,弥留之际,张某某学生表示企业要将其中朝阳区的住房转归女儿,而昌平区的房子归儿子。外孙女用开放手机将张某某通过上述话录音并存储于手机中。当月,张某某父母病故。后张某某对于女儿向法院可以起诉工作要求将朝阳区的住房判归其所有。
四、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0年3月张某与子女签署的协议实质上是遗嘱,其子女均签署了该协议,视为同意该遗产继承和分配方案,该遗嘱应当有效。他的孙女在手机上记录的关于遗产重新分配的声明属于一份录音遗嘱,但录音的证人是张的女儿和孙女,他们不能成为遗嘱的合法证人。因此,记录的将是无效的。遗产按照张先生于2010年3月签署的遗嘱执行。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继承朝阳区房屋的请求。
五、律师点评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以录音教学形式进行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一个两个方面以上对于见证人在场见证。”第18条规定:“下列工作人员管理不能自己作为我国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企业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相关关系发展的人?!?
对照研究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某因为女儿和外孙女不具有见证人资格,该录音系统不具备专业录音遗嘱“应当有以下两个通过以上历史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否定了该录音遗嘱的效力,并认可张某某于2010年3月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判决张某某的遗产能够按照该遗嘱制度执行。
因上述分析案例所展示的资料管理有限,小编阅后仍存有这样一个学生疑问,即2010年3月,张某某与子女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到底应该属于哪一种教学形式的遗嘱?自书遗嘱能力还是代书遗嘱?案例中,对此提出问题就是没有系统详细地交待。结合发展我们上两期订阅号的内容研究可知,如果该协议的内容是张某某亲自书写,并有张某某老师签名可以确认,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行为要件,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是张某某的有效利用遗嘱是正确的。
但如果该协议的内容设计并非张某某亲自书写,其仅在网络协议中签名,则该协议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构成要件,同时也由于企业不满足“两个方面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而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能因为作为张某某的有效遗嘱,那么张某某的遗产?;ぶ荒苎≡裢ü曳ǘ坛泄叵荡怼?
静安律师提醒大家,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遗嘱形式和见证人资格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难以认定哪种遗嘱形式是法律规定的,经常发生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作为见证人,导致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遗嘱。为了有效规避立遗嘱的法律风险,当事人最好寻求律师的帮助。首先,律师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以保证遗嘱的有效性。其次,律师可以作为见证人,避免见证人与各方存在利益关系,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