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后给冥币
李笑的丈夫两年前去世了。因为李笑没有技能,没有多少文化,很难找到理想的工作,也不愿意做累的工作。有一天,我和几个姐妹聊天,其中一个告诉他可以快速赚钱。李笑认为他还年轻,应该存点钱,所以他把小学的女儿送到农村祖母家照顾。他在家里做卖淫活动。有人专门介绍客人并从中获利。李笑通过微信联系了客人,并在家里交易。
2018年8月的一天,有人向李笑介绍了一位大老板黄。李笑看到黄真的很不寻常。他穿着笔直的西装,塞下一个大钱包,对李笑说,我让司机回去了。事实上,黄乘公共汽车来到了李笑的家。进门聊天时,黄某有意无意地打开钱包,露出一堆厚厚的钱,李笑某一看到遇到大生意,自己也假装对钱无所谓。在李笑某开口之前,黄某说,五千元,从钱包里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
李笑也不好意思清点现场(缺乏经验?粗心?),两人开始发生性关系。之后,黄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告诉李笑,我的司机来接我。公司有协议要签,让李笑躺下不送。他匆匆穿上衣服,迅速离开李笑的家,迅速跑到附近的公交车站溜走。李笑穿好衣服起床,高兴地打开信封,看到都是鬼币,李笑报案后,被强奸。当时警方转移了附近的监控,很快锁定了失业青年刘。
本案有原形,但情节与本案不同。著名浦东刑事律师增删了原案的相关情节,消除了不方便描述的情节,增加了易于分析和论证的情节。事实上,没有必要问这个过程。笔者将本案总结为:黄用5000元冥币(非假币)欺骗李笑与他进行性交易。以下著名浦东刑事律师结合案件,根据相关刑法原则进行分析。如有不当行为,请纠正;如果您有不同的观点,请讨论。
刘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自身决策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身决定。违反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都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是强奸。一般来说,当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她们必须完全自愿。
在这种情况下,当李笑与黄发生性关系时,李笑非常清楚与他面前的男人发生性关系。李笑之所以愿意和陌生人发生性关系,是因为这个人给了她很多钱。因此,李笑与黄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李笑的意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它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素。在这种情况下,事实上,李笑的动机被欺骗,动机被欺骗,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刘不构成强奸罪。
有人认为,刘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诈骗罪。
刘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欺诈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从客观行为的角度来看,完全符合欺诈的因果过程,刘也有欺诈责任,但欺诈的法律利益是公私财产,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黄欺骗是李笑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是欺诈的法律利益。
更重要的是,欺诈罪和欺诈罪是想象中的关系,这种犯罪也符合欺诈罪的行为方式,但欺诈罪侵犯的法律利益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性利益可以成为犯罪的法律利益,而欺诈罪不能。退一步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刘冒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追究欺诈罪的刑事责任。
因此,刘在本案中不构成诈骗罪。那刘某不是用冥币吗?可以用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吗?
刘不构成持有和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律法规,知道是伪造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这意味着,一旦假币在市场上流通,就会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就是说,假币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侵犯国家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侵犯刑法?;さ姆衫妫绻谐∩贤耆豢赡芰魍ǖ募俦?,就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律利益,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刘使用冥币与李笑进行性交易。冥币根本没有假币的价值属性,也就是说,冥币在市场上根本没有流通。作为一个普通人,他知道冥币只是烧给死人的。因此,冥币不能视为持有和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假币。因此,刘根本不可能构成持有和使用假币罪。
结论:著名浦东刑事律师根据上述分析,很难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找到相应的犯罪。根据刑法的法律原则,刘的行为是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