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朱振忠敲诈勒索鹰城集团一案,陈表示听说过,“这个案件现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我们现在不便给你提供这方面的材料?!背轮魅位菇馐退?,开发商在民众眼里一直是强势,民众是弱势,但并不都是这回事。“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是弱势。我们报案了,肯定是有报案的依据,公安机关不会因为开发商势力大了,而因此立案。我们也是实事求是,如果他是一个合法的公民或安守本分的人,我们何必要走这条路径呢?”普陀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对于拆迁户反映的开发商举报朱振忠敲诈勒索,目的在恐吓其他拆迁户一事,陈主任也予以了否认。他说:“这是一个造福于市民的重点工程,我们在平顶山是一个10多年的大企业了,不会采取恐吓的手段?!卑不帐『戏适新羟嗣穹ㄔ盒姓芯鍪椋?014)庐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安徽省高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稻香楼9号蜀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综合楼七层,组织机构代码61030114-2。
法定代表人:王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潮群,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扬,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43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2113-0。法定代表人:朱才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俞勇,该局案件审理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孟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高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程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市国税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4年3月6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市国税稽查局提出管辖权异议,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4月14日向市国税稽查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刃及委托代理人孙潮群、陶扬,被告市国税稽查局的法定代表人朱群及委托代理人俞勇、孟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国税稽查局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合国税稽处(2013)2010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高程公司于2011年2月至4月取得的上海天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极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程公司申报抵扣的税款11284、22元依法应予认证抵扣当期转出进项税金,故限定高程公司于15日内到市国税稽查局将税款11284、22元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财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函告市国税稽查局,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市国税稽查局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中环建"虚开销项汇总及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本案所涉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据普陀律师了解,司法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进一步印证本案所涉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询问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证明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