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今天上海知名刑事律师详细讲一讲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资金管理会计制度。与伪造企业货币罪侵犯的客体进行一致,请参阅该条释解。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分析上表现为企业出售、购买产品或者进行运输公司伪造的货币,数额存在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售伪造的货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教学方式,通过学习各种有效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可以卖出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所谓政府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价格用货币资金换取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所谓物流运输以及伪造的货币,是指行为人具有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传统汽车、航空器、火车、轮船等交通管理工具方法或者技术以其他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从甲地携带至乙地的行为。
上述问题行为我们只有在数额存在较大时才构成一个犯罪。根据的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企业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这些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进行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通过以上员工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具有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没有特别需要巨大”,依照自己本身第1款的规定可以定罪处罚。
根据的规定,出售、购买自己伪造的货币政策或者企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勇以上问题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进行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人员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中国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管理之外我们在行为人提供住所个人或者通过其他公司藏匿的查获创假币,也应认定为国家出售假币的数额。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企业实施上述问题行为方式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同时通过实施上述分析两个市场行为或三个不同行为的,也只按一罪论处,不定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由于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要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因此本罪的主体实际上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当然即使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如果事先与伪造者同谋的,也构成伪造货币罪,而不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无论是出售、购买行为,还是运输行为,都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出售行为,其故意的内容是明显的,并且还具有通过此行为达到营利之目的。我们知道,货币作为从商品游离出来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不能像其他商品一样,可以出卖或购买。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出现用低于某种货币的面值出售这一货币的情况,除非所持有的货币是伪造的,在不具备货币面值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低于货币面值的价格而出售货币的现象。这样,行为人对自己所出售货币的性质及其危害以及对于自己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即为了出售而谋取非法利益都是明知。对于购买行为,行为人明知不可能以低于货币面值的价格买到某种货币,但其用低于货币面值的价格买到某种货币,其对于这种货币的假币性质亦是明知的,明知是假币而仍决意购买,显然是出于一种故意的支配。至于购买伪造的货币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如有的购买后再进行贩卖,有的购买后用于行骗或使用等。当然,这并不排除可以出于其他的违法目的。无论其目的如何,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购买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对于运输行为,刑法区别于出售、购买的行为,在主观上做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这一特定的限制。这是因为此种行为与出售、购买行为不同。后者只要实施其相应的犯罪行为,就不可能不知道所出售、购买的货币是假的。而运输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不知道运输的货币是伪造的,如在不知道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如承运人在托运人不提供所运货物的事情,自己又无法了解其真实情况而被蒙蔽运输的,就是属于这一种情况。运输行为的目的,则不要求一定出于营利。这就是说,既可以出于营利,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如为了帮朋友的忙等。但是为伪造或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而运输的,应以伪造货币罪或走私假币罪定罪科刑,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误收、误运伪造的货币的,则不应以该罪论处。
我们在买卖时要仔细辨别真假币,如果不小心收到假币,一定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更不要以身试法,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上海知名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