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女士与郑先生经人介绍我们认识,2009年结婚,于2012年育有一子郑小弟。后两家人因抚育郑小弟现在以及企业购房等发生发展严重社会冲突。2015年8月,郑先生从家中可以搬出,在上海城市租房另居。上?;橐鼍婪茁墒唇步庖幌孪喙氐奈侍狻?
如果对方可以采用学生一些问题比较过激的手段,例如在学习一些社会公共场合生拉硬拽抢走孩子,或者企业通过网络暴力行为手段从另一方手中强行抢走孩子,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另一方也能够出具视频、照片等证据证明对方公司采取这样的方式抢走孩子,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不会机械地依据我国目前中国孩子跟谁一起工作生活就是这个方法单一的因素影响进行判决,而是一种综合双方根据实际的抚养条件,将抚养权判归更有利于培养孩子心理健康快速成长的一方。但是,如果对方选择具有相对柔和一点的方式,比如从家里偷偷带走孩子,或者去幼儿园把孩子接走等方式,法院依然会考虑目前很多孩子跟谁一起解决生活的因素,一般会将孩子判给带走孩子的一方。
第二,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另一方阻止孩子看到如何救济。在离婚诉讼期间,孩子的实际父母可以阻止另一方探视孩子,以防止孩子被另一方带走。这种情况在名人离婚诉讼中屡见不鲜涉及孩子的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郑先生带走了孩子,为了避免徐女士再次带走孩子,一直拒绝让女士探望孩子。尽管几名法官多次试图进行调解,但在离婚诉讼期间,徐女士一直无法见到自己的孩子。在绝望中,徐女士提起了监护权诉讼,这显然给法院带来了一个大问题。
许女士一开始提的是探视权之诉,但是我国法院一般认为探视权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教育孩子方才能真正享有,建议企业按照监护权诉讼方式进行调查立案。按照中国民法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一点不因自己父母的婚姻生活状态而发生发展变化。按照要求我们国家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工作只能通过按照监护权纠纷立案。但是对主审法官来说,如何正确处理监护权、抚养权、探视权的关系是个很大的难题,同时需要考虑到女方马上就是可以作为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主审法官劝女方撤诉了,但是没想到第二次诉讼又拖了两年多。因此,笔者研究认为在离婚诉讼活动期间,夫妻间存在任何一方阻止另一方探视孩子时,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考虑问题提起监护权纠纷之诉进行社会救济,律师和法官共同发力,对此类实际情况的处理能力达成教学实践价值共识,最好能避免这些孩子因父母离婚而与一方长时间骨肉分离。
第三,如何从源头上避免离婚期间抢夺孩子、阻止探视孩子一个现象的发生。法院在认年幼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依然主要看企业目前对于孩子生活实际由谁抚养,即使学生存在抢孩子的情况,法院认为一般我们不会发展给予中国司法行政处罚。这一传统做法使得我国离婚诉讼活动期间夫妻双方夺子乱象愈发频繁,为避免这些孩子被对方夺走,孩子抚养方在离婚诉讼期间一般情况下不会允许对方探视孩子,造成影响家庭社会关系的持续不断恶化,轻则引发两家人之间的肢体冲突,重则导致学习刑事犯罪。
我国的婚生子抚养权纠纷均是在离婚经济纠纷中一并处理,为了能够获得一个孩子抚养权,不实际抚养教育孩子自己一方会尽量减少拖延离婚诉讼工作程序,例如在本案中男方抢走孩子后,在两次离婚诉讼中均表示非常不同意离婚,还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提起管辖权异议,不认可房产市场价值,不配合房产风险评估,目的之一即是国家为了学习拖延诉讼制度程序。在一些比较极端的个案中,双方甚至会轮流抢夺其他孩子,这种教学行为对孩子、家庭、社会因素均会造成资源十分严重恶劣的影响,导致这些矛盾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因此,在涉及人员子女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在没有目标达成抚养权合意的情况下,诉讼活动周期将被无限时间延长。我在办理涉外离婚诉讼时发现,美国由于某些州(如纽约州)允许已分居的夫妻先行提起婚生子监护之诉,家事法院可先行对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费作出裁定。我认为,这种传统做法都是值得参考借鉴,在分居期间需要先行技术处理能力抚养纠纷,既有利于分居期间未成年人的身心全面健康快速成长,也有很多利于学生后期离婚诉讼的顺利开展进行。
五、案外说案
这本来是一个很常见的离婚程序,但男子聚集在机场的20多名亲朋好友在公开暴力中带走了孩子,使母子分居三年,使孩子成为离婚战争中最无辜的受害者。作为一名代表妇女的律师,为了尽快将孩子带回母亲身边,我们代表她提起了许多诉讼,诉讼前后多达20到30次。在每次审判中,男女及其父母都亲自到场,在审判开始时,他们互相咒骂,即使法官一再阻止他们,这些咒骂的论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仍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