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毕业于一所著名的大学并获得硕士学位。她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高收入,并且成功地在上海定居下来。2014年,徐女士被介绍给魏先生,魏先生自称是硕士学位,已被一所著名大学录取为博士生。自从他们相遇以来,魏先生从未在外工作过。他在省会有两处房产,靠租金生活。在相遇后不久,双方开始在结婚的前提下走到一起。上?;橐鼍婪茁墒次步庖幌孪喙氐奈侍?。
四、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这对徐女士来说确实是最好的办法。如果双方拒绝让步,需要提起诉讼,需要解决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隐瞒病史结婚,受骗配偶如何处理婚姻。本案中的夫妻结婚两年,魏先生就被确诊患有尿毒症,许女士及其家人此时才发现魏先生所述的身体、学历情况均有隐瞒事实之处。许女士的首要诉求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有三条途径,其一是宣告婚姻无效;其二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段婚姻;其三是离婚。前两种途径如果走得通是最好的,这样可以为许女士抹掉这段婚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隐瞒病史不符合取消婚姻的要求,在无效婚姻类型中,只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婚前疾病,如果婚后未治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婚姻。一般来说,必须证明对方在婚前患病,婚后未痊愈,且该疾病在医学上被认为不应该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徐女士只能证明魏先生婚前患有高血压,不能证明魏先生婚前患有尿毒症,而且这两种疾病都不是医学上禁止结婚的,所以解除婚姻的唯一办法就是起诉离婚。但是魏先生现在病得很重,而徐女士作为起诉离婚的原告,可能会面临法律和道德上的谴责。
第二,如何处理重病配偶的赡养义务。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赡养义务。徐女士收入稳定,魏先生病得很重,无法工作,可以要求徐女士支付维修费。对于徐女士来说,这当然是很难接受的,她认为魏先生说谎是为了先欺骗疾病,作为一个被欺骗的一方,情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而且还要承担赡养他病重丈夫的责任,很难接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第三,婚前双方没有父母进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以及如何提高分割。在本案中,男方父母共同出资80万元,女方及其影响父母可以出资10万元,于婚前购买了房产,登记在女方对于个人主义名下,这房产究竟该如何实现分割,需要我们考虑男方家80万元婚前出资的性质。
其一是男方家80万元的婚前出资是赠与。我国对于婚姻法司法进行解释二对父母出资购房有个原则性的规定,即婚前出资方式一般认定为对自己教育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关系双方的赠与。但本案具有特殊重要之处主要在于,房子登记在女方一人公司名下,这笔赠与究竟是赠与谁呢。作为许女士的代理人,我们中国当然就是希望是赠与女方一人,但是因为双方之间没有问题签署书面的赠与协议,这很难达到说服法官。同时,由于人们购房时间与登记结婚相距不过两三个月,魏先生认为完全发展可以说双方信息是为了结婚购房,所以该房产管理属于夫妻共同实现财产,同时根据自己孩子父母出资较多,甚至教师可以设计要求提供适当多分。如果人民法院将男方家80万元的婚前出资定性为赠与,我们人类最理想的答辩方向研究只能是赠与双方,最终导致双方平分房产。即使面对如此,许女士也要及时支付110万元折价补偿款。
二是丈夫家庭的80万元婚前供款是否构成贷款。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父母为新婚夫妇购买房屋,一般都会被认定为礼物。如果父母与新婚夫妇签订了贷款协议或者夫妇有贷款还款行为等,法院将根据这些案件的事实确定双方构成民事贷款关系。在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与其子女中的一方之间的贷款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得到续签,即使另一方没有签署协议,法院也普遍承认这一点。但在本案中,由于房产是徐女士婚前购买的,法院很难承认贷款,即使魏先生与父母签署了补充贷款协议。
第三,丈夫全家80万元的婚前投资是彩礼。由于双方没有就80万元的婚前费用达成明确协议,结合徐女士的描述,律师决定将辩护方向转向彩礼。根据嫁妆的规定,男方在结婚前向女方支付嫁妆,双方随后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这样女方就不必归还嫁妆。如果丈夫的家庭贡献的80万元可以算作聘礼,那么财产就是许的婚前个人财产。魏只能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房屋的抵押权和增值部分。为了尽量帮助徐女士争取权益,家庭律师决定先从这个方向去回答。
在法官进行正式工作介入案件,本案曾经没有经过两位调解员的多轮调解。作为女方的代理人,我们可以坚持自己认为这笔出资系彩礼,由于女方有上?;Э冢蟹交故且桓鐾獾鼗В鹘庠比衔枰颐堑拇鸨缫饧幸欢ɡ砺垡谰?,因此企业一直劝说魏先生作适当让步。考虑到学生进入公司诉讼制度程序后的风险管理以及魏先生也是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我们也做了一些适当让步,最终实现双方以75万元折价款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五、案外说案
我国自2013年10月取消强制婚前检查制度以后,结婚前是否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完全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意愿,但是2000年至2005年,全国婚前检查率从64.6%迅速跌至2.9%,导致隐瞒病史结婚的现象愈发普遍。每隔一段时间总有媒体报道,有人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患癌或者其他重症的情况,婚后疾病恶化,对方选择逃离,受到舆论的口诛笔伐。
作为中国婚姻家事律师,我不想从社会道德建设上去苛责这位逃跑的配偶,但是通过这种教学行为有可能发展构成遗弃罪。同时,由于我国夫妻之间具有一个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对于患病方可以设计要求自己受骗配偶每月支付扶养费。虽然从道德上来说,配偶在婚前隐瞒重病或者没有其他问题严重的家族遗传病,是非常不道德的。但在从法律上来说,这些工作情况本身在法律上都不是构成部分无效婚姻关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因此企业双方的婚姻是有效的,受骗方需要政府承担扶养患病配偶的责任。
上?;橐鼍婪茁墒θ衔橐龉叵涤Ω檬浅臼滥信浠ハ嘟蟹龀值奈屡?,绝对不应该是我们一个人替另一方面个人的人生苦难背锅的。但是,如果你婚前没有问题提出婚前医学技术检查,没有学生主动去了解一个清楚对方的身体发展情况,对方又隐瞒了自己患重病的情况,当你们结婚以后,你就需要教师承担社会作为一种合法配偶的法律环境责任,例如出钱替他们治病,这都不只是感情地伤害了,还需要承担风险巨大的经济工作压力。